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加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和公示栏公示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设定法律依据、行政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新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及时更新,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公示后实施。凡未经备案公布的,不得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深入推进涉及社会民生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同时,公开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重大决策信息解读工作
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要加强舆情监测,针对群众关注的重点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布,引导舆论走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务电子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外,市直各单位应统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上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收支预算总表按照适用的预算科目列示到“类”级科目,支出预算表按照适用的预算科目列示到“项”级科目,保证相关数据与市财政部门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收支数据一致,并同时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收支预算增减变化的情况及说明。通过公开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部门决算等,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深化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推进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市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加大招生考试政策和教育收费、学生资助等政策信息的公开力度,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教师招录、教师评先评优及各类教育工作的信息发布。(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已定价的项目进行公示,特别是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挂号、诊疗等收费标准和基本药物目录予以公示。对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违反规定的,限期督促予以整改。(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推进社会保障、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示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审批信息以及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招聘会信息。重点做好涉及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办事流程信息公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推动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一)做好征地拆迁、土地利用信息公开。以“两公告一登记”形式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在项目批准后及时发布审批结果,公布批准文号、时间、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加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出让成交信息和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情况统计信息公开力度。(市国土资源局、市城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房地产认定结果、被征收房地产初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行阳光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市城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城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廉租房住房补贴发放户数等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逐步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公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及违法建设查处等方面的信息,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推广使用电子询价、电子订购、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探索网上竞价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的应用,努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按期发布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指数(AQI)值,逐步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重点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逐步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公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救援、处置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对所掌握的重大隐患,及时公开隐患的基本信息及整改情况;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预警信息,对重要时段、恶劣天气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发布。对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应及时公开曝光。(市安监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整治、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等。(市食药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行业招投标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设立不良行为信息曝光台,对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等信息及时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息公开机制,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行政机关应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依据法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市政务电子办负责)
八、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我市《2014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考评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改,不断提高政府网站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通过新闻发布、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专栏等多种方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市政务电子办牵头,市直各部门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班,明确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不断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严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督办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并予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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