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科学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建立责任明确、反应灵敏、指挥有力、快速有效的应急系统,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控制供水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供水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件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6—2006)》、《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及东西湖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他新城区参照本预案编制本区域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本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长江、汉江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及工业或者生活污水等污染,对取水水质产生重大影响;
(2)遭遇极端气候、河势变化、上游来水量减少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取水、输水困难或者中断;
(3)由于停电、供水设备老化或者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而导致的供水水厂长时间停产;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供水;
(4)因恐怖袭击、人为破坏,造成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局部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2城市供水体系
本市中心城区水厂、主供水管网,分别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下属的市水务集团和武钢后勤集团下属的房产经营开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房产公司)负责运行和管理。新城区供水体系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工作。
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行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城管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安监局、物价局、气象局,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武钢后勤集团、武钢房产公司。
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负责组织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指挥及相关人员、物资的调度;
(3)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因调查;
(4)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对事件发生单位提供处置技术支持和援助;
(5)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区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制订、完善和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有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事项。
3.2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当发生域外上游来水污染、域内非污水排放造成水体污染引发的供水突发事件时,同时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
(3)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预案启动和终止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宣传、通讯、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5)负责应急工作专家咨询库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
3.3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组:由市应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配合。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做好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调度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城投公司、武钢后勤集团配合。负责沿江沿河涵闸等排水设施调度和供水调度工作。
(3)应急抢修组:由市水务集团牵头,武钢房产公司、武汉供电公司配合。负责供水设施设备及水厂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促抢修工作。
(4)环境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水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和变化趋势,对应急处置和防治措施提出建议。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供水企业收集、汇总、分析供水水质变化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城管委、交通运输委,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及受影响的区人民政府组成。其中: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大型商业企业配送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
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负责优化供水方案,落实应急供水计划、区域间调水调度工作。
市城管委、市公安消防局: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送水等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辖区内群众生活困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7)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防止抢水斗殴事件的发生;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辟供水设施抢修车辆专用车道,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转移安置、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9)专家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组建供水突发事件专家组。包括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卫生安全、防化、水利水文、土建、水处理、管道施工、地质、气象等方面专家。专家组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性评估分析及处置技术方案咨询,视情况参与指挥部工作。
供水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预防与应急准备
4.1预防
供水企业(指市城投公司、武钢后勤集团,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及其他供水企业,下同)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1)加强对供水水质、原水水质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供水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加强对水源地及取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取水安全。
(3)加大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4)开展供水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组建专业应急抢险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管理职能对供水水源质量和供水质量(水质、水压)进行监管。
4.2预警信息
4.2.1预测信息类别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强监测,并及时上报信息。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有:
(1)气象、水务、水文、地震、地质、汛情监测信息。
(2)环保、卫生等部门通过监测,发现域外江(河)段,本市区域内水源地、水域发生污染及管网水污染等影响供水安全信息。
(3)接到上级部门通报,本市区域外发生化学品泄漏,可能导致水厂取水口原水指标超标信息。
(4)供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爆炸、消毒液泄漏等事故可能存在影响供水安全信息。
(5)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可能存在供水危害的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包括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应对建议等。
4.2.2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属地区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挥、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
(1)初报。供水企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口头汇报;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系统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即刻口头报告,1小时内上报简要书面报告。
(2)续报。供水企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详细处置工作情况。
(3)上报。区人民政府、市水行政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成立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指挥部并由指挥部确认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等级,视情向省人民政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置情况、提出相关请求事项。
(4)总结报告。指挥部在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5)举报。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供水安全隐患或者供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6)信息发布。根据监测信息,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预警及响应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将供水突发应急事件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四级,对应预警响应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5.1Ⅳ级应急响应
5.1.1Ⅳ级预警
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供水企业、区人民政府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污染、生产设备设施故障、或者因其他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下降,造成5—10万人用水困难或者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5.1.2Ⅳ级响应
(1)因停电、制水设备损坏、输水管网爆管等因素影响供水的,由供水企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抢修工作,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2)其他情况下,由供水企业、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供水企业负责落实应急供水计划、区域间调水工作,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情况呈恶化趋势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商议处置措施。
5.2Ⅲ级应急响应
5.2.1Ⅲ级预警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由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1)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或者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下降,造成10—30万人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因事件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要转移人数在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5.2.2Ⅲ级响应
(1)指挥部迅速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商议处置办法。
(2)按照相关要求上报事件发生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事件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
(3)加大原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实行全天候、不间断监测,供水企业每小时监测1次出厂水质。
(4)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根据事件类型,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24小时待命。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Ⅱ级预警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由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1)受突发事件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30—50万人以上的居民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导致水厂停供。
(3)因事件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要转移人数在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5.3.2Ⅱ级响应
(1)迅速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商议处置办法。
(2)按照相关要求上报事件发生情况,指挥部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加大监测和检测频率,随时掌握事件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
(3)加强应急调度,组织应急抢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提出请求或者建议;召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各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4)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遏制谣言传播。
5.4Ⅰ级应急响应
5.4.1Ⅰ级预警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同意后,由指挥部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1)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50万人以上的居民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者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导致2座以上水厂停供。
(3)因事件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要转移人数在5万人以上的。
5.4.2Ⅰ级响应
(1)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加强供水重大事件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2)按照相关要求上报事件发生情况,实行集中办公、集体会商和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事件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监测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
(3)根据事件类型,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召集专家组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5)加强应急调度,组织应急抢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支持请求或者建议;召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各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6)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遏制谣言传播。
5.5应急处置措施
5.5.1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相关专家、环境监测人员赶赴事发地对原水水质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查明污染源;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应急处理;组织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落实水源监测、水质污染控制、备用水源准备、供水调度等。
(3)组织其他补充水源。长江、汉江互为备用水源,同时,管网相通水厂间开展调剂补给。若长江、汉江水质已面临整个河段难以取用的状况,根据《武汉市水源地保障规划》确定东湖、汤逊湖作为中心城区的两处应急水源地。
(3)局部河段发生污染事件后,应当紧急设置临时拦截设施。供水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留等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水进入供水管网。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对于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标适当放宽。
(4)立即实施应急水质监测程序,在污染影响区加密水质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密切监测污染区域及其下游水质,尤其是取水口水质。在采取应急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程度,制订污染物降解与清除实施方案,进行水体净化与修复。对可吸附性污染物,如硝基苯、油类、农药等,可利用粉末活性炭、粒状活性炭等吸附剂,采取应急吸附技术;对可氧化污染物,如硫化物、氰化物、部分有机物等,可利用高锰酸盐、氯等,采取应急氧化技术;对汞、镉、铅、砷等重金属,可采取化学沉淀技术,通过改变水体pH值进行混凝沉淀;对小范围的微生物污染,可采取消毒处理。制订污染渠道及池库的清洗措施。
5.5.2供水设施损毁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供水企业迅速实施供水调度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损毁供水设备进行抢修,在最短时间内使供水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上报相关信息。
(2)出现大面积减供、停供时,立即启用供水企业调度运行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3)以优先供应饮用水,其次解决一般用水为原则,组织送水车向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者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市民供水。
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调用消防车、洒水车集中组织送水;由市商务局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商业企业调送桶装水、瓶装水。
5.6响应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由指挥部组织现场检测、评估分析和论证,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责任单位负责清理现场、修复设备设施,清除管道残存污染水等;对因事件导致气体泄漏、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供电、供气和环保等部门进行治理、巩固。
(2)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民政局与供水行业各责任单位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居民安置、补偿工作。对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物资进行评估,依法给予补偿。
(3)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查总结,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4)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
正文:GGL201420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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