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3〕18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引导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扩张性、提升性搬迁改造,优化工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和集聚发展,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提高产业竞争力。

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建工作。使迁建企业规模显著扩张,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显著改善,在园区形成集中配套、集约集群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企业迁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鼓励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工业企业迁建。

(二)坚持规划引领,集群发展的原则。迁建企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制定迁建规划,要通过迁建壮大企业规模、提升装备水平,实现产业升级。要与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向同类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聚集。

(三)坚持正向激励,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迁建企业转型升级、超前运作、合作发展。鼓励迁建企业发展为龙头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吸引迁建企业入驻。

(四)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迁建工作总体谋划、政策制定、方案审定、下达任务和考核奖惩。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迁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三、外迁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外迁适用范围。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樊西工业片区和南部山体保护区(简称“一环两区”)。内环线以内区域指邓城大道以南、长虹路以东、南内环线以北、东内环线以西区域;樊西工业片区指中原路以南、西内环线以东、沿江大道以北、长虹路以西区域。南部山体保护区指襄城区老305省道,新207国道和老207省道合围的区域。

1、依法强制性迁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强制迁建。

(1)不符合安全规范;

(2)严重影响环境;

(3)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布局。

2、引导性迁建工业企业:

(1)有重大资产重组和改扩建投资的;

(2)其它需要搬迁经市政府批准的。

3、“一环两区”规划区内,不得引进、新建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不得扩建。

(二)迁建时限。迁建工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部迁建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迁建工作,届时企业应全部关闭原址的生产装置。

(三)搬迁去向。鼓励企业向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色产业园区迁建。

四、政策支持

(一)迁建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按现状用途及供地方式进行评估补偿。经双方协商,房屋及其它构建物依据现状依法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二)企业原址土地按收储时同一功能区出让商住用地平均评估价计算土地增值净收益,对迁建后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按增值净收益的65%给予奖励。对已停产或迁建后不再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按增值净收益的40%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扩能升级,对迁建企业按3年内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提高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20亿元及以上,按100%奖励给企业;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按90%奖励给企业;5-10亿元(含5亿元),按80%奖励给企业;2-5亿元(含2亿元),按75%奖励给企业;0.5-2亿元(含0.5亿元),按70%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企业早搬迁、早投产。迁建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基础上,按照迁建时限表,每提前一年完成迁建任务,提高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一个百分点(累计奖励比例不超过100%)。每推迟一年完成迁建任务的,扣减土地增值净收益奖励比例一个百分点。

(五)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迁建。对带动3家以上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迁建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租赁厂房生产的迁建企业,迁入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购买厂房生产的,按当年实际购买厂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迁入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租赁厂房生产的,按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七)“一环两区”内工业企业迁出后腾出的属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属于城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土地处置可享受本《意见》政策支持第(一)、(二)条的优惠政策。其中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企业但土地证未过户给企业的,由所在城区按本《意见》相关规定向企业兑现有关政策。

(八)迁建企业原址工业用地上的职工住房搬迁原则上按照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2]12号)执行。

(九)迁建企业在迁建过程中所涉及的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标准规定下限的30%。

(十)以2010、2011、2012年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迁建企业投产后3年内上缴的税收基数内部分归迁出地,增量部分归迁入地。

(十一)各级政府、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优先为迁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十二)市财政设立5亿元“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资金,连续安排4年,专项用于迁建企业补偿与奖励。资金的来源从迁建企业土地变性增值净收益中解决。

(十三)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迁建工作的、不迁入产业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的、以及已列入市政府《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襄樊政发[2006]47号)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五、组织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城建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企业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迁建工作,协调解决迁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投公司、襄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工业企业迁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面建立一个企业、一名区领导包保、一个工作专班、一张路线图、一笔保障经费、一套考核奖惩办法的“六个一”企业迁建工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工业企业迁建工作任务。

市企业迁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为迁建提供有力支持,确保迁建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快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科学规划、高点定位开发区及特色产业园区,制定针对迁建企业入驻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要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优先为迁建企业提供建设用地。要加快园区内工业地产建设,为不能独立供地的迁建企业提供租驻条件,充分满足各类迁建企业入驻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迁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推广迁建先进经验和作法,将迁建政策和有关要求宣传到每个利益主体。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有关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积极主动开展迁建工作。

(四)强化督导落实。要加强对企业迁建工作的督办检查,对完成工作或履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严格治庸问责。

市企业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企业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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