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4〕231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3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组织指挥体系
2.2职责任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级别的确定
3.2预警信息来源
3.3预警信息处理与发布
3.4预防措施
3.5预警预防监督检查与评估
4险情分级与上报
4.1险情分级
4.2险情信息报告
4.3险情信息处理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应急响应
5.2应急处置
6应急保障
6.1机构保障
6.2应急力量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总结评估
8奖惩
8.1奖励
8.2补偿
8.3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析
9.2预案管理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宿迁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水上搜救工作是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能,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并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指挥部对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所组织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通畅;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河、湖泊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参与水上应急事件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组织指挥体系
宿迁市人民政府设立宿迁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搜救办,设在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宿迁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外办、市安监局、市农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职责任务
2.2.1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国家水上搜寻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市水上搜救有关规定和办法;
(2)按照市政府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的要求,统一领导全市水上遇险人员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以及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
(3)统一部署和协调全市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的工作;
(4)在市政府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水域内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提出划分各县(区)和湖泊搜救中心的搜救区域方案,领导全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和指导各县(区)水上搜救分中心和骆马湖、洪泽湖指挥部的工作;
(5)组织协调市内跨县(区)范围的搜救行动,负责毗邻市(县)水上搜救活动的协调工作;
(6)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保障机制,组织建立市搜救专项资金;
(7)调动全市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所需专业资源;
(8)制定全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组织水上各种救助演习活动。
2.2.2搜救办职责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寻救助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3)组织拟订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宿迁市水上搜寻救助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4)管理搜寻救助专用设备和设施。
(5)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寻救助行动奖励性补偿预算,具体管理宿迁市水上搜寻救助专项资金。
(6)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技术咨询机构及搜救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下设救助组、消防组、危险品处置组等;
负责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方案拟定;搜集整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指挥部提出建议意见及相关依据。
2.2.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水上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搜寻救助新闻宣传的组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水上搜寻救助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
市消防支队: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县(区)财政局,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实时水情信息和水位控制信息;
市外办: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的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负责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宿迁军分区:应水上搜救中心请求,负责协调驻宿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市武警支队:应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所辖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预防是责任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江苏省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宿迁实际,预警预防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
3.1.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等灾害性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预警信息。
3.1.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等灾害性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预警信息。
3.1.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等灾害性天气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预警信息。
3.1.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预警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洪泽湖、骆马湖将出现湖冰的信息。
3.2预警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雪、霾、台风、冷空气或者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部门:对内河、湖泊通航水域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地震部门:对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4)其他单位监测到的水上险情信息。
3.3预警信息处理与发布
市气象、水务、地震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通过电话、传真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水文、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3.4预防措施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搜救办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
3.5预警预防监督检查与评估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水上搜救中心各组成单位应在预警来临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在预警前存在的问题,是否按预案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水上搜寻救助的预警和预防工作。适时对全市预警和预防进行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
4险情分级与上报
4.1险情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4.1.1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水域特别重大污染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危及船舶、人员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16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办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险情信息处理
搜救办对接收到的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确认为遇险的,按照本预案险情分级规定,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并将信息上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及市政府。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应急响应
5.1.1分级响应原则
(1)应急响应行动按照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一般险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Ⅰ级响应,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Ⅱ级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Ⅲ级响应、指导Ⅳ级响应。
(3)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所在县(区)政府或遇险人员、船舶上级主管部门应首先进行响应。
5.1.2Ⅰ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并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待国家搜救机构赶赴现场后纳入上级应急搜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救。
5.1.3Ⅱ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并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待省搜救机构赶赴现场后纳入上级应急搜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救。
5.1.4Ⅲ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处置。事发地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待市水上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后,纳入市应急搜救中心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寻救助。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1.5Ⅳ级响应
县(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市水上搜救中心。市水上搜救中心做好应急救助的指导工作。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应立即通知搜寻救助责任区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
5.2.2应急行动
(1)Ⅰ、Ⅱ、Ⅲ级响应时,市水上搜救中心成立六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抢险及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排除险情,协调医疗救护、运输处置尸体工作。由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及事发地政府组成。
警戒保卫组: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保障现场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
现场勘查及调查处理组: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以及事件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由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监察局、安监局组成。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搜救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通信联络保障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组成。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伤亡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接待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市民政局、公安局组成。
技术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和损失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决策依据。由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2)Ⅳ级响应时,事发地政府按Ⅰ、Ⅱ、Ⅲ级响应应急小组组成,成立应急处置小组。
5.2.3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搜救行动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完毕;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2.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必要情况,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机构要请求上一级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2.5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市、县(区)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2.6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2)信息发布内容: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3)信息发布的方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进行发布。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安排有关媒体记者到现场作采访报道。
(4)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前,应将拟发布的信息书面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审查。涉及到Ⅰ、Ⅱ级响应的信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或经授权后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
6应急保障
6.1机构保障
6.1.1机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水上搜救机构、建设水上搜救基地。
宿迁市水上搜救培训基地,重点保障骆马湖宿迁辖区、京杭运河宿豫段和宿城段的航行水域安全,具备支援周边区域搜救行动的能力。
县(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搜救基地,保障本辖区水域安全,重点保障京杭运河泗阳段、洪泽湖宿迁辖区、沭阳辖区水上通航水域安全。
6.1.2资源装备保障
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配置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和装备。建立溢油应急、危险化学品应急设备库,配置专用车和艇等水上搜救应急装备。
6.1.3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主要用于:
(1)搜救基地建设经费;
(2)设备购置及维护保养经费;
(3)人员培训与搜救演练经费;
(4)搜救奖励、补偿经费;
(5)日常办公经费;
(6)对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费;
(7)对征用财产的补偿费;
(8)其它与搜救相关的经费。
6.2应急力量保障
6.2.1救援力量及装备保障
搜救办应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设备、装备信息库。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提高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水上搜寻救助能力。
各搜救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水上搜救人员和设备,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与相关的水、陆运输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6.2.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6.2.5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当地县(区)政府动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和完善水上应急通信系统,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设施;制定通信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保养制度。
(2)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资源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3)水上搜救报警电话为12395,保持24小时连续值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宣传
搜救办负责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6.4.2培训
搜救办和相关单位定期对搜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6.4.3演练
搜救办定期组织水上搜救综合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单项演习。
7后期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救的善后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救所涉的理赔工作。
7.1善后处置
7.1.1伤员处置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获救伤病人员救治工作。
7.1.2获救人员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安置;当地政府外事办或台办负责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安置。
7.1.3遇难人员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处置;当地政府外办或台办负责港澳台和外籍遇难人员处置。
7.2总结评估
(1)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2)搜救办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4)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有关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5)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8奖惩
8.1奖励
对为水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搜救中心报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8.2补偿
(1)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2)军人或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对参与水上搜救的社会力量,由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
(4)因突发事件应急被征用的财产,由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
8.3责任追究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或其他有关机关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析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
(2)宿迁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内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
(3)保证水位:堤防工程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必须保证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4)警戒水位:汛期河流、湖泊主要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标高。
(6)设防水位:指在汛期江水漫滩或到堤脚时的水位。
9.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搜救办组织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搜救办负责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宿迁市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手册,作为实施内河水上搜救行动的操作性文件。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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