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248号
颁布日期:2013-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3〕2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全部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为: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由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资料;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有关预算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企业向主管预算单位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一份给市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

(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暂缓上交或者免交。

企业分类及上交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在年度间进行动态调整,企业分类和上交比例的具体名单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前拟定并会商相关预算单位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将国有资本出资人应分配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市财政。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国有股(产)权的转让、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据实申报,全额上缴市财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统一上交;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苏酒集团)的国有股分红收益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苏酒集团)直接全额上缴市财政,再由市政府确定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但划归市属有关国有独资企业管理的公司,其国有股分红收益均由公司直接全额上缴市财政。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国有独资企业,在申报上交利润时,按扣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国有股分红收益后的净利润及上交比例计算应交利润。

第十三条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商主管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对国有独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5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相关资料和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依据主管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缴入市财政。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第十七条企业当年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30日内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依法通过授权代表或国有产(股)权代表,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表达意见或行使表决权,依法维护国有资本收益权利。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缴情况。

第二十条市政府每年底根据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建立奖惩机制。

对贡献大、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专项奖励。

对企业欠缴、迟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预算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缴,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企业计征逾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每年会同预算单位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上市公司),企业经营者年薪按一定比例下浮,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企业两年内不得享受市政府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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