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3〕193号
颁布日期:2013-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重点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三新”企业补贴等政策的落实。对国家近期提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求职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等政策,要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高校毕业生。

二、积极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市区企业每引进接收一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科生本人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暂定2年,所需经费在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研究生租房补贴参照人才特区政策。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镇江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深化就业见习工作,放宽就业见习对象范围,将非本地户籍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提高市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加大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每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2次以上就业机会,确保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确保90%以上镇江籍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力争使每一名在我市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辖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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