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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09〕13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安全处置我市陆续收缴的废旧炮(炸)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各类废旧爆炸物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和装备部《关于做好销毁处理散失在社会上的废旧爆炸物品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3号)精神,现就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工作由各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废旧爆炸物品收缴、运输、储存、销毁专项经费,由各地公安部门向所在地政府申请解决。
二、各地要认真制定周密的废旧爆炸物品销毁计划和处置方案,统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实施。
三、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操作。对性质不明的废旧爆炸物品,应先鉴定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四、废旧爆炸物品一次销毁数量不超过3枚,装药量不超过10公斤。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场地销毁的,应临时存放在安全地点,但临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周,存放数量不得超过3枚,并由公安部门批准销毁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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