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字〔2015〕71号
颁布日期:201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根据《市委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2015年工作计划》(景改办字〔201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全市“在地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重大意义

在地统计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实行在地统计,有利于按区域观察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真实反映区域经济发展规模;有利于区域之间的比较,更好地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有利于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有利于统计工作管理职能下移,缩短政府统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距离,增强统计管理效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认真把握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

(一)地域统计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强化区域统计工作,由现行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改革为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在地统计的方式,实行区域管理统计调查制度,满足各级政府经济管理的需求。

(二)统筹兼顾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数据质量原则。强化依法统计,做到不重不漏、不断不乱,实现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四)统计信息化原则。加快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改进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科学划分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

(一)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中央、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统计调查行为相对人,按在地原则和统计制度,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调查部门或其派驻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即法人单位按单位坐落地归县(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乐平工业园区,下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以企业(单位)注册地统计。

投资统计原则上以项目法人单位地址实行在地统计,同时结合投资项目地址对项目投资统计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二)下述两方面具体统计业务经市统计局核定后,可暂不下放,仍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市统计局按单位地址定期向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反馈相关资料,以满足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1.属于劳动工资统计范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2.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难以按县(市、区)分割的单位,如金融、保险、海关、邮政、电信、铁路、航空、电力等单位。

市统计局对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但应遵循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

四、合理厘清各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市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国家、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法;负责全市企业一套表单位市级验收、汇总工作和全市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本级统计资料的编辑、整理和统计分析的撰写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提高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水平;负责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市、区)统计调查部门(含高新区科发局):负责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调查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法;负责执行本辖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一套表单位做好数据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一套表单位县级数据验收、汇总工作和本级所有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本级统计资料的编辑、整理和统计分析的撰写工作;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统计登记、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统计站业务工作。

3.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机构:根据县(市、区)统计调查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统计机构,配强统计人员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编制,以满足日益增加的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国家统计局没有设立直属调查队的县(市、区),由于承担了部分国家调查队的职能和任务,应设立地方调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人员。

2.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包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乐平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必须设立统计调查机构,并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3-5名。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置专门的统计站(或统计工作办公室),配备2-3名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同时,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城市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作为助理统计员,农村村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助理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工作、生活和政治上关心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维护统计调查队伍稳定,调整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调入、新进专职统计人员应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保障工作经费,改进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人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

要加快实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统计基层基础“三有”、“三化”建设(即:有办公场所、有自动化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做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逐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业务规范、统一考核标准。要创新探索在其他经济组织中的统计代理员制度,大力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推进统计信息化,夯实统计基础

1.切实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统计现代化,通过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切实做好一套表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调查、联网直报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统计信息专网应由连接到县(市、区)级统计调查部门逐步连接到乡(镇、街道)和园区统计机构,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五级统计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统计资源共享。

2.不断健全单位名录库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统计调查的基础。

机构编制、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坚持依法统计,保证数据质量

为加快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在实施在地统计过程中,要始终把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好,做到科学统计、规范统计、阳光统计、真实统计,切实保证统计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对于本通知不明确的内容,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解释和解决。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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