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09〕46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厅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6号)、省财政厅等11厅局《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政策意见》(赣财企[2009]1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保费率的补充通知》(赣人社字[2009]16号)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市内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和我市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赣劳社就[2009]6号、赣财企[2009]16号和赣人社字[200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规范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帮扶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困难企业享受政策跟踪服务资料台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根据赣劳社就[2009]6号、赣财企[2009]16号和赣人社字[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工作实际,对我市困难企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扶持。

(一)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企业按照赣财企[200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界定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标准为:在九江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1)2008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2008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3)2009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4)2008年和2009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5)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抚州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101号)规定,工业园区困难企业认定由统筹地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工业园区以外困难企业(含中央所属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统筹地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省经贸委备案;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实施社会保险“五缓”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经界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标准。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工伤保险按三类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下调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30%。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四)阶段性实行三项补贴政策。(1)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能确保一年以上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参加了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10%)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但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度之内,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2)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工资总额2.5%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有序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李纪福局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梅华国副局长、市劳动保障局曹光东副局长、市社保局龚敏局长、市就业局卢长才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科长和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政策享受的申请办法。凡我市拟享受“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经贸委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交的材料包括:(1)经贸委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2009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见附表2)。(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1)经贸委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3)详细书面申请。(4)企业制定的在岗培训、轮班工作或协商薪酬及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的书面文件。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汇总,将汇总材料分交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他们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认真测算“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执行期限的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政策落实的审批办法。“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当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市政府核准,并连同《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回复后由各地执行。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当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确保及时补缴到位。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告知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期满后自动恢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各地“四降”的比例和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送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将各地“四降”的比例和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对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办法。对困难企业提出的“二补贴”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上,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编印政策问答手册、深入园区和企业座谈等形式,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知晓政策、积极申请享受政策优惠,在稳定岗位、渡过难关的基础上,迎接新的机遇期的到来。要加大各地工作经验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大力营造保护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形势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贸委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实行阳光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确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有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1、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2、2009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

3、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

4、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

附表1

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社保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股份□外资□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参保职工人数(人)

离退休人数(人)

联系人及电话

困难企业意见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依据规定,我单位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根据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缓缴情况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每月应缴合计

缴费基数(元/月)

单位

个人

——

——

应缴社会

保险费

(元/月)

单位

个人

——

——

申请缓缴时间

起始时间2009年月

终止时间2009年月

欠款总额

大写(具体补缴金额以还款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数为准)

还款计划

最终还款期限

年月日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

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意见

当地财政

部门意见

当地人民

政府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办理缓缴手续时,本表和详细书面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材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缓缴的书面材料一并递交。

附表2

2009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社保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股份□外资□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参保职工人数(人)

离退休人数(人)

联系人及电话

困难企业意见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依据规定,我单位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根据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现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四降情况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政策执行期限

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

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

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意见

当地财政部门

意见

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办理缓缴手续时,本表和详细书面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材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降低费率的书面材料一并递交。

附表3

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参保区县

认定困难企业编号及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我单位被认定为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已采取稳定岗位措施,并保证不减员或少裁员(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10%),依据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现申请享受: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岗位补贴

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人,申报时在册职工人数人,通过稳岗措施安置职工人。

社会保险补贴

缴纳社会保险费元,其中:养老保险元;医疗保险元;失业保险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经审核,该企业具备享受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格,拟给予以下补贴:

□岗位补贴人,月,金额元。

□岗位补贴人,月,金额元。

(总计)佰拾万仟佰拾元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统筹地财政部门意见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户、人、万元

申请缓缴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所在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省级审核意见

缓缴人数

缓缴总额

缓缴人数

缓缴总额

缓缴人数

缓缴总额

缓缴人数

缓缴总额

缓缴人数

缓缴总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设区市合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省级核定合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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