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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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1日
新余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助推本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调动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争取上级资金进行考核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
(二)鼓励先进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研究协调全市向上级争取资金考核工作。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考核奖励对象包括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含群众团体)。
第五条考核奖励资金范围包括通过努力争取到中央、省级的各类无偿、有偿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融资资金。
上级安排本市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含群众团体)考核奖励范围,但纳入县区考核奖励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二)上级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三)上级从本市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
(四)上级安排对本市企业的入股、投资等权益性资金;
(五)其他不宜列入奖励范围的资金。
第六条争取上级资金计划以考核年度该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争取上级资金到位平均数为考核奖励计划的依据。每年年初由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奖励计划下达给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争取重大专项政策和单项大额等一次性资金。对争取到中央、省级单项大额等一次性资金或一定几年之内到位的重大专项政策,单独进行考核。即:对第一年到位资金纳入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当年完成计划数;同一项政策以后年度到位资金在政策标准内部分按50%纳入当年完成计划数,超出政策标准部分100%纳入当年完成计划数;但当年到位资金不纳入下一年度该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目标计划。具体项目确定由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争取上级资金的工作纳入全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体现重奖重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制定。
第九条争取上级资金的考核奖励核定依据包括:
(一)对争取的上级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当年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
(二)对争取的上级资金通过其他部门下达的以当年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
(三)对争取的优惠贷款、地方债券资金以当年签订合同及取得资金到账凭证为依据;
(四)跨年度到位的资金计算在当年资金到位年度。
第十条县区可自行制定奖励资金的计算办法和奖励标准。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以当年认定的争取上级资金总额为依据计算奖励标准:
(一)对争取的无偿资金,按照分段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300万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3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进行奖励;1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5%进行奖励;5001万元至1亿元的,按1%进行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0.5%进行奖励;
(二)对争取的有偿无息资金,按资金额的0.3%进行奖励;对争取有偿低息资金,按资金额的0.1%进行奖励;
(三)本款第(一)、(二)项所涉及的无偿资金、有偿无息资金、有偿低息资金替换比例为6:100:300。对争取的有偿低息资金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标准利率10%以上部分减少支付利息,再视同争取的无偿资金进行奖励。
市直部门和单位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考核奖励的程序包括:
(一)申报: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将申报国家和省项目及争取到的上级资金情况于次月10号前报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次年1月底将上年争取上级资金相关汇总材料报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确认: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国家和省项目及争取到位的上级资金情况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并上报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每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
(三)审批: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上年争取到位的上级资金确定后,以及对市直部门和单位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出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兑现:市财政按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市级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及人员奖励等(其中发放经过批准的对人员的各类奖励资金不得超过50%),同时可补充单位办公经费不足或结转下年使用;
(二)争取上级资金如需前期经费,由市直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在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中先行拨付;
(三)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中已拨付项目前期经费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市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拨付剩余的奖励资金;属多拨的,则从该部门和单位年初预算中扣回。年初部门预算未先行拨付前期经费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市级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独家争取的上级资金,奖励资金全额拨给争取单位;
(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发展资金,区分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按主发文单位和资金来源渠道确定主要部门,其余为配合部门);两个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资金的,主要部门占奖励资金的60%,配合部门占奖励资金的40%;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资金的,主要部门占奖励资金的50%,其他配合部门均摊奖励资金的50%;
除前款规定外,部门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资金,其奖励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和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运用的问题由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新余市2016年争取上级资金计划下达数(县区)
2.新余市2016年争取上级资金计划下达数(市直
部门和单位)
http://www.xinyu.gov.cn/zhzw/zwgk/zcwj/zfwk/yfb/201603/t20160311_61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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