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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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余府办发〔201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是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坚持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为实现富民强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措施。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研究制定《新余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安全责任体系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领导班子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综治部门和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四)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机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2014〕32号),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实行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厂、矿)、车间(分厂、区、队)、班组等不同层次,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保障安全,每月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和县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市级部门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未建立前可以采取电子网络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报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库,强化依靠专家排查隐患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监察、安全督查、执法检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抽查排查隐患及整改验收时,应安排专家库中相应的专家参加,建立专家排查隐患保障机制,市县乡(镇)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为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提供支持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五)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地政府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和应急处置评估等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全市开展的“三单一网”改革工作,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职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务服务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大力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进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打破地区壁垒和行业垄断,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市场化。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为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执法检查,依据《新余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开展工作;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五)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促进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非法生产和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五、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市安监局要组织各地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梳理、认真分析道路交通、燃气安全、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学校安全、特种设备、消防、民爆物品等领域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相应明确并切实加强重点车辆、重点项目、重要场所和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管。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三)建立完善暗查暗访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邀请媒体记者、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有关工作措施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曝光,并进行约谈,挂牌督促落实整改。各级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
(四)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六)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为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监管不留盲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按照“全面覆盖、便于管理”的要求,划分网格单元。县(区)为一级网格单元,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为二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三级网格单元。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级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八)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重点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县(区)、乡镇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优化队伍专业技术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和县区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园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与辖区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各行政村应当配备一名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有计划地举办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选派优秀干部进行“上挂下派”多岗位锻炼。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选派有关安全监管干部参加安全技术类专业的继续教育。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不廉洁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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