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加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力度,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营林措施,全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但是野猪种群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严重危害了农林生产。为进一步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猎捕野猪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野猪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野猪资源调查与监测资料,按照保护资源、减轻危害的原则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二、执行狩猎证制度,加强专业狩猎队伍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猎捕野猪实行狩猎证制度。猎捕野猪的狩猎证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规定的通告》(辽林字〔2004〕53号)规定核发;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狩猎证由市林业局核发。同时为加强猎捕活动管理,提高猎捕野猪能力,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各成立一支专业狩猎队,各区有条件的也可以成立专业狩猎队,没有专业狩猎队的地区可以聘请狩猎队开展猎捕活动。狩猎队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猎捕。
三、明确猎捕地点、期限和工具
为严格规范猎捕活动,在核发野猪狩猎证时必须明确猎捕地点、期限和工具。本次猎捕野猪仅限在野猪分布较集中且危害严重的地区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军事禁区以及人口密集区猎捕。
野猪猎捕期限原则上确定在对农林生产造成危害的时期。对有猎捕限额的,可酌情放宽到11月至翌年2月。
猎捕野猪仅限使用国家指定生产的制式猎枪弹具,禁止使用毒药、炸药、大铁夹、高压电线等灭绝性、破坏性猎捕工具。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切实做好猎捕野猪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防控野猪危害作为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猎捕野猪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野猪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林业、公安、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作,切实做好野猪危害的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野猪的资源调查,拟定野猪年度猎捕量限额并完成审批工作,及时依法核发猎捕证,对实施猎捕量限额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核实猎捕野猪数量等情况,组织狩猎队员培训;公安部门负责对专业狩猎队配备枪支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对购买枪弹,枪弹运输,发放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持枪证,枪弹使用、保管等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猎捕野猪专项资金;农业部门负责收集野猪危害信息,以便开展狩猎活动。野猪猎捕申请由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
五、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猎捕活动安全
各级政府都要把猎捕的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猎捕人员的猎捕技能和安全意识。要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排查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猎捕活动不伤及人畜和其它野生动物。使用猎枪弹具要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规定,禁止使用其它具有灭绝性、破坏性、危险性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要加强对猎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在野外识别人畜和区别其它野生动物的能力,严格遵守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使用、携带猎枪弹具的规章制度,在非捕猎期实行枪弹统一收缴保管措施,防止枪弹流入非捕猎区域,确保捕猎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熟练,避免发生枪弹事故。县级公安部门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的猎捕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同时要大力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大自然、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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