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丹政发〔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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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丹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信访活动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不得采取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严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不得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堵塞交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六、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聚众闹事的违法行为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的稳定。
七、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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