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20号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9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事故总量、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下降;确保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控指标。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事前监督执法,在建立引导和激励机制方面大胆创新,督促和引导企业法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愿管、无人管、不会管”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抓大带小(大企业控制协作的小企业,总包企业控制分包企业,总装企业控制配套企业)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高危行业及冶金、机械等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创新。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断推广先进经验,做到安全监管常态化、全覆盖。在全市矿山等高危行业开展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用经济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依据职能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各地区、行业和企业,严格通报和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监、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电力、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组织联合执法,对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要严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和严厉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要认真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大型建设项目和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已发放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运经营、建筑等高危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整治措施

(一)煤矿。要继续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防治水患等事故防范措施,全面开展瓦斯治理示范井的创建活动。继续关闭资源枯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二)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继续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严密监控,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依法履行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及采空区治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存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在年内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连锁自动控制。搞好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进园区,抓紧搬迁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

(四)道路交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切实加强车辆检验,确保行车安全。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配安全标志线和安全设施,落实险桥改造计划。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高层、地下建筑、消防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未完成治理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厂房。加强城市和园区消防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六)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要重点加强陆岛运输和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继续依法取缔“三无船只”,打击货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建立动态安全监管机制。

(七)建筑施工。要以突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工程承发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开工许可等源头环节控制,坚决打击非法建设、违法承发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八)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摸清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底数和职业危害状况,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铁路、水利、电力、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农机、林业、教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特点,确定整治内容,落实整治措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一)强化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做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督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以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抓好从业人员普及性培训,努力完成省下达的培训计划。

(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要抓好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

七、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安全执法队伍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所必须的资金。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三)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煤矿要以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防治技术为重点,开展瓦斯治理、冲击地压、水体下压煤区域开采、巷道支护技术等科技攻关,强力推行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非煤矿山要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推行干式堆排和尾矿库在线监控。

(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类事故灾难预防、预备、救援响应和恢复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灾难因素普查登记,加快应急平台建设,落实预防和监控措施。进一步整合抢险救援力量,依托现有救援队伍,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齐救援装备,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