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招聘和引进
(一)招聘、引进条件。
1.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特殊专业、非师范类重点院校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
2.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
3.引进教师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2)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3)获得省(自治区)、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
(4)入选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二)招聘、引进办法。
1.招聘
(1)由教育部门组织,人事、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到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院校或其它重点院校直接招考招聘高中和特殊专业教师,笔试和面试在院校单独进行。
(2)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面试、预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统一招考录用。
2.引进
通过试讲和考核程序,根据试讲成绩和考核结果录用。
3.不得超编招聘和引进教师。
二、教师培训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应根据岗位职责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思想建设和师德修养,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三、提高农村牧区教师待遇
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业重镇以外的农村牧区教师每人每月发放误餐费、交通费补助1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调入城区后取消。所需资金由旗区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杭锦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教师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类型
每年评选“全市优秀教师”(100名)、“全市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0名)和“全市德育工作先进个人”(20名)进行表彰奖励。
(二)表彰形式与奖励办法
1.颁发荣誉证书。
2.奖金奖励,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教师分流
经本人自愿,可按《鄂尔多斯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发〔2007〕215号)、《鄂尔多斯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鄂人发〔2007〕24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鄂人发〔2007〕2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市、旗区两级财政每年共同安排3000万元培训经费。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属教师和杭锦旗教师的培训经费;市与其它旗区按以下比例承担旗区培训费用:与鄂托克前旗、达拉特旗7:3;与其它旗区(含康巴什新区)5:5。
(二)教师表彰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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