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3〕7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一)呼伦贝尔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为市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并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

(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旗县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并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三)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四)各旗(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旗县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五)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它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旗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旗(市、区)消防大队,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通报各地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2.分析研讨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改进措施,明确解决或处理协调事项的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成员单位联络工作,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和议程;

2.组织会务,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及印发;

3.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程

(一)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进展每季度召开一次,旗县级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举行。

(二)在联席会议前,各成员单位将拟提交研究的议题(即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或事项、有关部门意见及解决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和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报召集人审定。

(三)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分别注明各部门的意见。

(四)会后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五)联席会议纪要经会议负责人、召集人审核、签发后印发。

四、联席会议督办机制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办结,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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