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函[2014]105号
颁布日期:2014-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4]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勤奋工作、无私奉献,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涌现出了一批模范集体和模范人物。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进一步推动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全省各族人民为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

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而奋斗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智慧,省政府决定在2014年国庆前夕表彰一批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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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在我省工业、农林牧业、水利、交通、财贸、建筑、教科文卫、金融等各行各业中表现突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农牧民)以及为青海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领导

青海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推荐评选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方案和名额分配计划,审核模范集体候选单位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

三、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自上而下、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选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各条战线。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行业、本单位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合理确定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界别的比例结构,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少数民族、农民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模范集体中要兼顾非公企业的比例。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教育广大职工自觉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名额分配及其它事项另行通知。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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