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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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的通知
黄政办〔2009〕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
为切实推进“信用黄南”建设,有效解决黄南州经济发展融资难,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特制定《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
一、奋斗目标
用3—5年的时间在全州建成1个信用县、10个信用乡(镇),使全州50%的行政村成为信用村,三分之一的社区成为信用社区。力争到2013年,使全州社会信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信用活动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和规范,为全州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撑。同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对以前评定的信用户、信用村的重新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授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处理。
为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黄南州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建立两个平台,培育三大主体,完善四个体系”开展工作:
——建设两个平台。建设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平台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
——培育三大主体。培育政府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主体和个人信用主体。
——构建四个体系。构建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奖惩体系、信用联动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广泛参与。成立由各级政府相关领导,人行、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参与的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为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辖区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提供组织保障。
(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在全州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据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先简单后复杂、先试点后推广,分阶段实施,逐步形成覆盖全州的征信网络体系。
(四)注重实效,灵活创建。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各环节的考核,同时对评定的信用户、村、乡(镇),可以采取由农行认定、农村信用社认定和州创建信用户、村、镇领导小组共同认定三种模式予以认定;信用企业、信用社区和信用县,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审核,统一授牌认定。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主办、农民参与、多方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州、县、乡(镇)、村四级政府参加的治理信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全力支持各行、社保全和维护债权;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系统和税务部门纳税查询系统,将各类信用信息及时纳入到中央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扩大系统信用信息范围,从而提高居民和企业的守信意识。2009年完成1个信用乡(尖扎县)、32个信用村(同仁县7个、尖扎县7个、河南县10个、泽库县8个)、1个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2010~2011年):建立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组织、引导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要为联点村建立信用档案,争取到2010年末,全面完成全州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工作,包括尚未发生信贷业务的农(牧)户。完成6个信用乡(同仁县1个、尖扎县2个、河南县2个、泽库县1个)、64个信用村(同仁县16个、尖扎县16个、河南县16个、泽库县16个)和1个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2012~2013年):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创建步伐。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农牧区信用建设任务,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支农再贷款投放相结合,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良好的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引导农村信用社根据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和评级、评分结果,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与利率,在对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放贷时,可以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切实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帮助其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完成3个信用乡(镇)(同仁县1个、尖扎县1个、河南县1个)、32个信用村(同仁县7个、尖扎县7个、河南县11个、泽库县7个)、1个信用社区和1个信用县的创建工作。
四、创建措施
(一)改善信用环境。一是组建由州、县、乡(镇)、村四级政府参加的治理信用环境建设的领导组织,全力支持金融机构保全和维护债权,下大力气治理信用环境,在促进当地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同时,为异地资金的流入提供畅通渠道和高效服务。二是各级政府把信用建设工作和清收不良贷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层层落实到县、乡(镇)、村,掌握不良贷款情况,全力支持金融部门做好清收工作。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奖励。三是充分发挥信用互助会等组织的作用,通过筛选可发展的项目或个体,以其信誉作担保,取得金融机构支持,实现“贷款—发展—还贷(讲信用)—再贷款”的良性循环。四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积极开办适合于农村的种养殖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以此分散和降低支农贷款风险。
(二)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准确掌握农情牧情,及时了解信用户的资金需求、投向、投量和回收等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到急需的支农支牧项目上,州县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向信用县、乡(镇)、村倾斜。要把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信贷资金配合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对信用户实施信贷政策倾斜,对诚实守信的农牧民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信贷资金上予以倾斜,真正让守信者得到实惠。
(三)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把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行业服务中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要积极探索并形成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注意采集个人、企业的违法违规记录,扩大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用产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信息垄断,扩大覆盖面,有效利用信用信息。
(四)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城乡基层单位要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表彰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正气,公开曝光、谴责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通过经常化、大众化、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五、互认标准
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及企业建设活动要在州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全州金融机构为活动主体,各户、行政村、乡(镇)、社区、县和企业为独立参创单位。所有参评单位都要通过各金融机构的共同认定。
(一)信用农牧户评选基本条件
1、在农牧区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持有效身分证件,且有较强信用观念;
2、具有稳定合法的经营收入,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本息;
3、农牧户之间无因欠债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
4、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因特大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偿还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借款期限。
(二)信用村评选基本条件
1、全村有80%以上的贷款户被评为信用贷款户;
2、村委会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调银村关系,协助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和村委会、企业、农户之间关系良好;
3、村级企业无拖欠借款的不良信用记录;
4、成立了信用互助会,信用担保基金到位。
(三)信用乡(镇)评选基本条件
1、全乡(镇)有50%以上的村被授予信用村称号;
2、乡(镇)党委、政府带头倡导信用,支持金融工作,辖区银政、银企关系良好;
3、辖内金融秩序、信用环境良好,贷款户、企业及村民自治组织法制观念强,诚实守信,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现象;
4、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在20%以下,近两年新增贷款安全,本息收回率在80%以上。
(四)信用个体工商户评选基本条件
1、在辖区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合法的经营项目;
2、有手续完备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信用社区评选基本条件
1、社区内小额担保贷借款人在5人以上;
2、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80%以上;
3、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每年达到90%以上;
4、社区成立信用担保互助会并有信用担保基金。
(六)信用企业认定标准
1、各行社根据企业的资本充足、资产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对综合评级为A级的机构可以评定为信用企业。
2、能按期归还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本息。
(七)信用县评定标准
1、县域内金融机构的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整体信用良好。
2、县委、县政府对当地金融业的发展高度关注,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管理、催收贷款,并将清收计划列入当年县、乡(镇)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层层签订责任书。
3、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本息归还率达到95%(含)以上,法人客户中优良客户数达60%(含)以上。
4、县域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按余额计算)持续控制在15%以内。
6、县域内50%(含)以上的乡(镇)为信用乡(镇)。
7、成立了信用担保机构。
六、奖惩机制
(一)优惠政策
1、信用农牧户(个体商户)享有的政策优惠
(1)贷款优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优先安排信用贷款户;金融机构对持信用证的信用农牧户(个体商户)要在规定的贷款用途内按核定额度及时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户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可凭信用证、身份证、印章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贷款或由信贷人员上门办理贷款;
(2)利率优惠。基层分支机构执行县行、社制定的信用农牧户和个体商户优惠利率(具体办法由各金融机构制定后报州创建信用户、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额度放宽。经年审对能按时还本付息、信用好的信用贷款户,提高信用等级,适当增加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州创建信用户、村、镇领导小组、农行、农村信用社共同认定的信用户贷款额度:优秀等级核定在1万—3万元以内;良好等级核定在5000—10000元以内;一般等级核定在5000元以内;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别认定的信用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州创建信用户、村、镇领导小组、农行、农村信用社共同认定的信用户贷款额度;
(4)期限优惠。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期限根据农牧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为使资金良性循环,贷款期限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手续简便。对信用贷款户申请的贷款,在信用额度以内,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信用证直接到经办行、社贷款服务中心办理,不需抵押和担保;
(6)优先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服务;
(7)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2.信用社区享有的优惠政策
(1)额度提高。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免除担保。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审查后,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免除担保要求发放信用贷款;
(3)优先审贷。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优先审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4)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3.信用村、信用乡(镇)、县享有的优惠政策
(1)资金倾斜、重点扶持。适度扩大对当地的信贷资金投入,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增加对当地的消费贷款、下岗失业贷款、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投入。清收资金仍用于当地;
(2)扩大对贷款户的贷款面,增加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
(3)优先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服务;
(4)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二)考核。为加大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由州创建信用户、村、镇领导小组参加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使信用建设与政府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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