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字〔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08〕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包括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广饶县政府、垦利县政府、利津县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外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广电局、信息产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主要考核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开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采用百分制,未完成任务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目标的,视情予以加分。

1.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情况。(50分)

(1)认真落实东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及时为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兑现相关政策。(30分)

(2)领导重视,成立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企业上市工作。(2分)

(3)出台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文件,并予以兑现。(10分)

(4)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每年有所增加。(2分)

(5)指导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深入拟上市企业指导上市。(2分)

(6)加强企业上市培训,按计划搞好辖区内企业上市培训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活动。(2分)

(7)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2分)

2.任务目标完成情况。(50分)(1)具体上市指标。根据省里下达我市的上市任务及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情况确定,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2009年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企业上市目标任务见附件。

(2)计分比例。有新上市公司数量、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及上市融资数量三项指标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新上市公司数量指标占70%,其他两项指标各占15%;只有新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数量两项指标的,新上市公司数量指标占70%,融资数量指标占30%;只有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或进入后备企业数量一项指标的,该项指标占100%。

(3)加分情形。超额完成任务目标的,每多上市1家企业加10分,每增加1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加5分,融资数量(包括再融资)每增加1亿元加2分。与外地企业联合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投入我市比例计算融资数量。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情况。考核采用百分制,未完成任务目标不得分。创造性开展工作,为企业上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视情予以加分。因工作失误,影响企业上市的,视情予以扣分。

1.认真落实东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及时为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兑现相关政策,积极为企业上市提供相关服务。(60分)

2.及时办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事项和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协调办理事项。(10分)

3.按照市政府部署及企业上市进度要求,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权证,帮助企业协调办理上市过程中涉及本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手续及事项。(10分)

4.领导重视,定期研究支持企业上市工作。(5分)

5.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5分)

6.部分上市后备企业对被考核部门服务情况进行测评。(10分)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二)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政务督查考核成绩。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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