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刷卡消费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刷卡消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菏政字〔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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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刷卡消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刷卡消费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2年推行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发卡量大幅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日渐显现。但也存在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为此,特制定《菏泽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凡列入目录项目支出,市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广泛宣传推进,科学指导落实。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菏泽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卡推广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及宣传落实,对公务卡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工作进行指导、调研和核查;联合人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对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持卡人未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人民银行。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实施相关文件规定。依据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卡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完善公务卡应用环境与相关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
(三)代理银行。负责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布设、维护满足公务卡需要的POS机具及提供相应纸张等配套设施;维护好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按期提供公务卡开卡、销卡及其消费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为预算单位提供支付信息,为公务卡审核、报销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预算单位(代理记账单位)。按规定办理个人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规范报销流程。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加强单位职工个人公务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预算单位在公务支出报销过程中,应当以公务卡支付为主要手段。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报销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公务卡付款单据(银行卡签购单),按照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与供应商、银行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使用规定。同时要加强宣传,营造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菏泽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http://www.heze.gov.cn/art/2015/11/9/art_194_4801.html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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