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禁止组织开展宣传商业娱乐实验比赛等形式的飞行活动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禁止组织开展宣传商业娱乐实验比赛等形式的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第十一届全运会的顺利进行,确保全运会期间我市的空中安全,根据国家《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10月28日止,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展宣传、商业、娱乐、实验、比赛等形式的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的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13类。

二、禁止飞行期间,停止开展宣传、商业、娱乐、实验、比赛等形式的飞行活动的审批。擅自审批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体育、气象、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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