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威政办发〔20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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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2年4月底前,要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和报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2年6月底前,要向环境保护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逾期未完成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同步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规划编制范围之内。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查。
五、规划审批单位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综合性、指导性规划没有同步报送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或者专项规划没有同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单位不得批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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