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号:潍政发〔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2号),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测绘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灾减灾、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统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测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管理基础薄弱、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统一监管,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测绘公共服务功能,服务“数字潍坊”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全市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全市测绘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3.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4.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一)统筹基础测绘发展,加强基础测绘管理。

1.搞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要求,抓紧完成市、县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确保按时完成。要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保证基础测绘规划落到实处。

2.加快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测绘基准统一监管及维护。积极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推进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启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工作,建立潍坊市似大地水准面。按照全省测量标志分类管理要求,加强高等级测量标志控制点维修维护,保证全市C级GPS控制网正常使用。从事测绘活动,均应统一使用C级GPS控制网测绘成果及在C级GPS控制网基础上发展建立的D、E级GPS控制网测绘成果,禁止重复建设。对因建设和科学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等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必须依法逐级报批,并应与统一基准网相联系,禁止擅自建设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

3.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库与更新工作。及时采集和更新1∶5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尽快完成城镇规划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全覆盖,并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2010年,市级完成城市规划区1∶500地形图测绘,县(市)级基本完成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1∶2000地形图测绘。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定期更新机制,1∶500—1∶2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逐步实现按需更新和动态更新,切实增强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提高地理信息储备和供给能力。

4.做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作为辖区内基础测绘的重要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在新农村规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农重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和需求,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逐步实现“一县一图”、“一乡一图”、“一村一图”。积极建设县域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涉农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

(二)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要求,分类构建满足电子政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GPS车辆导航监控、公益性电子地图网站等要求的、权威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系统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问题,避免重复测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计划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行政区域界限、地名、交通、水系、居民点和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建设、市政、房产等专业测绘所需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全面共享。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开发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拓宽服务领域,使基础测绘成果在政府决策、生产力布局、空间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对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健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落实资金,配齐装备、器材,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责任、理顺关系,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市、县地理信息中心建设,切实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国家及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测绘技术规范的框架下,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快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尽快完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标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标准的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数字潍坊”建设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时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未登记测绘项目等违法行为,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地图市场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加大对各类地图、电子地图、网络地图的审核审查力度,严格地图编制管理审批程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编制、传播、使用地图等行为,维护地图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公开出版地图、地图产品出口和媒体、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保障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建立完善测绘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抓好基础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认真抓好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测绘服务水平和测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当好参谋,搞好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事、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二)建立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对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的经费预算。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列入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测绘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人员稳定、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测绘队伍。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

(四)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测绘科研机构、院校合作,引进、吸收先进的测绘技术。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将测绘科技创新纳入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积极参与地理信息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及资金和政策支持,提高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测绘装备体系,加快基础测绘设施和装备的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

(五)优化测绘发展环境。要广泛开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找准测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宣传测绘为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提高全社会测绘意识,逐步形成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二Ο一Ο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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