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潍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决策落实、作风改进、政府职责全面履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有关督查通知或文件中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包括会议、文件决策,领导批示等);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完成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落实的事项;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需落实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中需落实的事项;
(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中需办理落实的事项;
(八)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落实的事项。
二、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和流程
政务督查工作采取网上督查、电话督查、现场督查等形式开展。
(一)网上督查。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网上督查事项通过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按照立项、交办、办理、反馈、审核、评估的程序进行。涉密事项的督查按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1.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一事一立,明确督查事项内容、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协办单位、办理的要求和标准及时限要求,填写督查事项立项审批表,经分管负责同志审定,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正式立项。
2.交办。督查事项立项后,通过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发承办单位,同时进行短信提醒。各承办单位要及时登录督查平台接收督查事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事项要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沟通。
3.办理。督查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应按督查内容要求认真及时进行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调度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4.反馈。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通过政府网络督查平台或按要求提交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报告。
5.审核。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对落实情况与督查内容不一致、事实不清楚、处理不得当、结论不明确的报告,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审核通过。
6.评估。督查事项审核通过后,由相关市政府领导在设计好的软件上以划勾的方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按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内容。
(二)电话督查。对临时交办事项、应急事项的督查调度,一般采取电话督查的方式进行,落实情况采取书面或短信形式报相关领导。
(三)现场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民生实事等进展情况,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需进行现场督查的事项,采取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
1.现场督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必要时采取明查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在现场督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等内容时,市监察局、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要共同参与。
2.现场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进行。现场督查通知中应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及工作要求,相关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3.现场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写出督查情况报告,重点写明督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报市政府相关领导。
对综合性、阶段性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以《督查通报》、《督查专报》等形式及时印发或报有关领导。
三、准确把握政务督查工作的办理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政务督查工作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对接到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方法,明确责任单位(科室)及承办人员,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进行专题研究,主要负责人亲自办理。
2.落实情况报告反馈前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凡经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反馈的落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均视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3.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提高办理时效。所有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按期办结并及时反馈。对需多次报送办理情况的督查事项,要按时间节点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一般事项要提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审核同意后变更办结时限;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等内容的变更需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未说明情况又未按时反馈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网络督查平台系统自动按逾期办理处理。
(三)保证督办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上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上报材料要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主要反馈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防止以偏概全,严禁弄虚作假,保证所有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科学督查机制。科学确定督查事项,明确督查事项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做到可评价、可监测、可考核。根据每个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督查内容、督查方式、督查时限,确保督查方法最优、督查成效最大。
(二)建立完善分级负责机制。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责的督查事项,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办理,综合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政务督查工作。
(三)建立完善常态监管机制。要充分利用网络督查平台,加强对督查事项的动态监管和跟踪督办,随时掌握督查工作全面情况,及时了解重点工作情况。要形成正确的督查工作导向,通过通报、专报、展板等形式用好督查结果,及时提出督查工作意见,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探索建立高效的基层督查工作网络,确保及时从最基层最终端汇集掌握督查事项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五、加大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
(一)实行考核制度。所有督查事项均纳入考核范围,对网上督查事项、现场督查事项按办理数量、质量、效率进行赋分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二)实行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承办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数量、按期办结情况、逾期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好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逾期办理事项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实行问责制度。对出现逾期办理事项,以及因督查事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工作推进落实问责办法〉的通知》(潍办发〔2014〕40号)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政府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承担督查职能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体系。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督查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办理。要加强对政务督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工作队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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