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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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运营机制,引导污水处理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少水环境污染,特制定全市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实施意见。
一、整合运营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引进经济技术实力雄厚、污水处理管理水平较高、有丰富运营经验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公司,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改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地表水质量。
二、整合运营主体选择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规定以及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主体。污水处理厂国有资产采用有条件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整合运营主体。无偿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
(二)运营主体“零利润”。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只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不考虑运营主体运营利润。
(三)运营主体出资收购个人和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
(四)运营主体负责提标升级改造投资。
(五)运营主体负责以不低于档案工资的标准,妥善安置现有事业身份职工。
三、整合运营模式选择
根据国家、省有关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借鉴目前国内推行的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模式,以及市城区正阳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采用TOT(移交-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和委托运营等特许经营模式,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整合运营。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资产属于政府的污水处理厂,采用TOT模式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二)由政府投资建设、现委托企业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收回运营权,采用TOT模式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三)由政府投资建设、资产现已经划归企业但不能满足减排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收回运营权,以委托运营模式移交整合运营主体;或者收回资产,采用TOT模式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四)有个人或企业投资,由个人或企业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清产核资后,由国债资金、省配套资金和政府自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移交整合运营主体;个人或企业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整合运营主体出资收购。
(五)“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为一级B的,必须升级改造为一级A标准。提标升级改造投资由运营主体出资的,采用BOT模式。
四、整合运营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组。市政府成立污水处理厂整合运营工作领导组,负责整合运营中相关问题的协调指导。
(二)统一招标授权。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相关县级政府授权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确定整合运营主体。
(三)选择运营主体。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整合运营主体。如形不成有效竞争,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整合运营主体。
(四)清产核资。相关县级政府负责进行本县(市)污水处理厂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清产核资内容包括:理清债权债务和产权关系,明确人员结构,核实运营情况,查明各项验收情况等。
(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县级政府与整合运营主体协商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六)资产移交。根据污水处理厂资产构成情况,分批推进整合运营:
政府投资建设、政府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清产核资后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委托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收回运营权并清产核资后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资产现已划归企业、由企业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评估运营水平,收回运营权,进行清产核资后,移交整合运营主体。
有个人或企业投资并由个人或企业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清产核资,确认固定资产属性后,国有资产移交运营主体;个人或企业资产,由整合运营主体出资收购。个人或企业不愿退出的,可与政府共同委托整合主体运营。
(七)人员安置。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整合运营主体妥善安置。
五、整合运营监督管理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污水处理厂实施整合运营后,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各级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运营考核。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进行监审,核算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算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以及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统一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污水处理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核拨机制。污水处理厂实施整合运营后,采用“二年一核定”方式,由物价部门科学合理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统一核拨机制,及时拨付,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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