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3年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3年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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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3年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晋中市2013年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晋中市2013年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署,巩固前期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清除我市防雷安全隐患,积极推进全市防雷安全管理科学发展,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扩大防雷检查、检测覆盖面,发现并消除重大防雷安全隐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防雷安全从源头抓起及防雷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因雷电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生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县(区、市)、各部门行业此项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县(区、市)、各部门行业要根据工作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王盛章副市长
副组长:马鹏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俊峰市气象局局长
马海山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李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张继宏市气象局副局长
刘国华榆次区政府副区长
张国平太谷县政府副县长
阎锡忠祁县政府副县长
牛起虎平遥县政府副县长
许利伟介休市政府副市长
晋和平灵石县政府副县长
李增福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杜占生昔阳县政府县委常委
韩亮和顺县政府副县长
陈德刚左权县政府副县长
柳扣兔榆社县政府副县长
张林涛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树田晋中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继宏兼任。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县(区、市)政府、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上报、通报等工作;汇总各县(区、市)、各部门、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一)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石油、化工等生产、存储、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业、单位和场所。
(二)学校、车站、医院、商场、宾馆、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各工矿企业的生产、办公场所。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高速公路等行业营业场所和信息网络系统。
(五)高层建(构)筑物、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历史文物、古建筑和重要的史迹文物。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巩固2011、2012年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重点检查各县(区、市)、各单位、企业上年度(次)检查、检测中提出的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二)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已建(在用)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提请由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相关机构审核和竣工验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防雷风险评估。
(五)在建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相应的检测报告为准)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在省级防雷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省级防雷主管机构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五、专项整治方式
今年的防雷专项整治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县(区、市)政府组织检查,市政府组织督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各部门要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分级督导推动。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5月31日前)
各县(区、市)、各部门及各企业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县(区、市)、本部门、本企业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配齐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县(区、市)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全面排查。(6月1日—10月31日)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等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防雷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在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区、市)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进行无遗漏的排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事故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等现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安全责任主体或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设计方案要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竣工后申请验收;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办审核程序;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四)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
(五)无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县级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采取抽查方式。市级检查的重点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金融、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电力、高层建筑等重点领域和学校、车站、医院、商场、宾馆、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市级检查组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防雷专项整治领导组。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认真制订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的防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落实被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被监管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治理责任。二是加大防雷安全投入力度,确保各类防雷安全施设正常运行。三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各县(区、市)要建立防雷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和防雷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落实。要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既不接受检查,又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对拒绝接受专项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四)强化源头治理,做好防雷行政审批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防雷安全管理要积极推进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强化防雷安全的源头治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确保公共安全。一要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确保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主体工程不得施工;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
3.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
4.省、市、县(区、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5.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或公共服务设施;
6.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
7.其他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加强部门合作提升综合监管效果。各地防雷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搞好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民爆物品监督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存储、销售、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大对违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查处力度。安全评价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提供的防雷装置评价报告或相关防雷技术资料不得予以认可,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操作行为。
(六)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区、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每月3日前要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电子版)。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工作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联系人:赵海英
联系电话:0354-3205906、32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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