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09〕53号
颁布日期:2009-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绿化成果,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组织领导,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市、县两级都要及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市、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县(市、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人武部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长、林业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吸收宣传、检察、法院、监委、财政、农业、教育、卫生、交通、公路、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市、县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在指挥部领导下,认真做好值班报告,火情监控,组织督查,宣传培训和防火物资储备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市政府按年度与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年终按照《责任状》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严格实行森林火灾“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内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县(市、区)要上报整改措施,在全市通报批评,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凡年内发生两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作检查,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取消该县(市、区)年度林业综合评比资格;凡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县(市、区),取消该县(市、区)年度农业工作综合评比资格,政府主要领导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作检查。

(三)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6月底为全市的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5月为森林防火特险期。进入特险期后,市、县两级都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制作播放防火专题(专栏)节目,播放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气象部门准确预报,电视台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教育部门要安排各学校开设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课程,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定及火灾扑救常识。通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持久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营造齐抓共防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防火设卡巡查和远程监控体系建设。进入森林防火期,县、乡两级必须落实防火巡逻检查队伍,严格巡查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和封山禁火措施落实情况。要在林区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固定专人,检查登记,发现违章用火,要依法予以查处。进入防火特险期,严禁烧荒、焚烧秸杆,县级政府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明确禁火区域、时间,对野外违章用火必须严查重处。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落实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火灾。

(五)建立森林防火巡山网络体系。林区各村要实行巡山制度,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和防火任务落实巡山护林人数,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聘任,并报县级防火办公室备案。要给予巡山护林人员一定的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拨付,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巡山护林人员由乡(镇)负责组织管理,县防火办负责培训、指导、督查。

巡山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巡查所管护的林地;科学规范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县级防火办以及村委会和乡政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扑救。对迟报、瞒报者,严肃追究责任。

(六)要落实防火区内企业(个人)和有林单位(个人)的防火责任。在坚持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的前提下,各森林经营单位(个人)、防火区内各单位(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防火区施工的企业(个人),要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保证森林防火经费,全力做好所辖林区的防火工作。

(七)强化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在行政交界相邻的林区,各级政府要确定相邻单位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检查、督促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八)严格森林防火值班报告制度。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林区乡(镇)和国有林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情归口逐级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各县(市、区)防火办在接到通知或报警后,必须每隔两小时向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一次火场情况,凡发生迟报、瞒报现象,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1、国家和省防火办通知的卫星监测热点

2、发生在省、市、县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40公顷以上连片森林内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

6、请求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火灾扑灭后,县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在一周内向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上报《森林火灾报告表》和火灾扑救情况综合报告,由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对火灾受害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汇总报省。

二、加强机构建设,保障经费落实,改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条件

(九)加强森林防火机构建设。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落实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机构编制,配备高效精干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日常森林防火值班,组织协调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十)保障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森林防火资金专户管理、专人审批制度。市级财政每年预算5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预算10—15万元(省级重点防火县,忻府区、五台、宁武、代县、原平、繁峙,每县15万元,其它每县10万元),用于森林防火宣传督查、灭火专业队伍培训、防火器材保养维护、防火物资储备、巡逻设卡值班工资补助及日常工作经费支出。重点林区乡(镇)的防火,经费支出负担较重,县财政应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保障。市、县两级财政应留足森林防火“市(县、区)长预备费”,以备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等突发性事件支出需要。

(十一)加强防火指挥、通讯、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要尽快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配备视频指挥、地理信息和远程图象实时传输三大系统,实现信息网络传输快捷化。要努力加快全市森林火灾预警自动监测体系建设步伐,力争在五年内全市90%以上的森林分布区域安装林火自动监测仪器,形成全天候、全方位、无隔阻的林火监控网络。各县(市、区)年内要搞好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配齐森林防火指挥车,配足灭火弹、风力灭火机和对讲机等灭火器材设备,确保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三、加强防火技能培训,组建森林专业灭火队伍

(十二)建立森林扑火指挥员培训制度。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防火办公室主任、林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和各级灭火专业队队长、副队长,构成市、县、乡三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员队伍。市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组织对各级指挥员队伍定期进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实战技术技能的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十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依托武警忻州支队,组建150人的市级森林灭火专业队伍,配备扑火通讯专用车辆和设备,配齐配足防护服和灭火器材,并按年度集中组织扑火常识与技能的培训演练。

(十四)各县(市、区)要建立30-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在忻府区、五台县、原平市、繁峙县、代县、宁武县六个重点县各建立一支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在其余8县各建立一支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专业队必须做到人员落实,登记在册,集中驻扎,统一食宿,严格管理,规范指挥,待遇落实,配足装备,抓好培训和演练工作。专业队的组建及运行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解决,并要逐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五)重点林区乡(镇)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50人以上应急分队,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做到就近出击,快速扑灭。

四、加强依法治火,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要督导、配合乡(镇)政府,加大野外用火的稽查和行政处罚,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全力侦破。并同法院、检察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严肃追究肇事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七)建立森林扑火费用补偿和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机制。调动武警参加扑火的,,由县(市、区)政府每次支付2万元补助费,并补足损耗的灭火器材。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扑火费用计算标准按有关单位规定执行。凡组织调动当地农民参加火灾扑救的,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烧一补二”、“即烧即补”、“谁烧谁补”、“资金共担”的原则,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植被。

(十八)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制度。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市县两级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组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乡、村、林区开展防火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安排部署、措施落实、预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和漏洞。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限期改进。在森林防火特险期内,各县(市、区)要抽调县直机关干部入驻林区重点乡村,专职督促指导所包村庄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县(市、区)组织,监察部门负责对驻村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十九)建立森林火灾、火情及重大隐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凡负有防火管理责任的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违反安全法规,疏于管理,工作失职,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火情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有其他不负责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扩大,损失加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者免去其职务。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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