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府办发〔201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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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粮食(含食油,下同)的有效供应,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广元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市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四川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大米或面粉,下同)在1个县区的政府驻地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本县区及邻近县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区政府进行处置的情况。
(二)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在1—2个县区政府驻地出现应急状态,已经引发本县区及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区政府需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广元市区(含利州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下同)或者本市3个以上县区政府驻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县区政府的处置能力和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四)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全国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已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第三条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本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区要相应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地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应急时的各项工作。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利用现有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并逐步建设和完善粮食信息系统,不断强化预防和监测的能力。
(三)快速反应,注重实效
要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广元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广元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成铁广元车务段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
(二)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研判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发布信息。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驻地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4.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向市政府提出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职责
1.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搜集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
2.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
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指挥部、调度相关部门、沟通上下级、发布领导指令、建立良好机制。
4.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依法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6.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8.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场秩序整治和维护工作,拟定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政策,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者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粮食市场经营行为和粮食生产、加工等环节的质量、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粮食经营秩序。
10.质量监督、卫生及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11.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2.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3.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急供粮单位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4.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粮食应急办法的行政机关和个人。
15.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六条县区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完成应急任务。
第三章预警监测
第七条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粮食流通工作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分析、预测粮食市场走势,提出适合我市实际的粮食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单位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应急响应及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确认出现一般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半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区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相应做好应急准备,并在1小时内按程序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或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1小时内按程序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第十条应急粮源。
(一)应急时的粮源包括广元市粮食系统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购、粮油加工和粮油零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粮油,以储备粮油为主(市、县区两级储备粮油以现行计划为准)。
(二)市级和利州区应充实储备库存中的成品粮油,适当增加油脂、大米、面条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数量,确保15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以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第十一条应急粮源的动用
(一)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应急粮源的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向省局申报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
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应急地政府决定;如应急地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市级储备粮50万千克以下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市政府报告;动用市级储备粮50万至100万千克以内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100万千克以上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市级和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第十二条应急启动
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第十一条“应急粮源的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种类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二)动用粮食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销售门市、销售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三)动用粮食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四)其他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广元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市、县区两级储备粮规模和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每年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不断强化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的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
第十五条粮食风险基金
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经济保障,市财政局要确保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足额安排到位,并督促、检查各县区按年度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这是在粮食供应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点,由应急地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及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临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二十一条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给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二条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区及县区政府所在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应急地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应急地农发行会同当地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增加商品周转库存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府办函〔2005〕177号印发的《广元市粮食预警与应急处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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