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为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泸市府发[201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驻泸部队:

近年来,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忠实履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全市连续多年未发生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持了火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别是在2013年“12·26”摩尔玛爆燃事故处置中,全体参战官兵行动迅速、处置科学、英勇顽强、舍生忘死、不畏严寒,历经35个小时的艰苦奋战,共搜救出被困群众44人,疏散群众80余人,避免了重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保护了摩尔商城三楼以上、市总工会大楼、市电信机房大楼、整形医院、工商银行、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和周边约7万平方米居民楼的安全。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中央、省、市等各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队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为激励斗志、鼓舞士气,市政府决定:为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希望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再立新功。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再上台阶、推动泸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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