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当前春耕备耕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自府办函〔2011〕15号
颁布日期:2011-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当前春耕备耕工作的紧急通知

自府办函〔20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以粮油为主的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推进当前春耕备耕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上来,把保障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作为首要任务,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作为核心目标,为我市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显著增收、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政策环境。

二、以“五抓五促”为重点,强力助推春耕备耕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早谋划全年粮食和农业生产,采取“五抓五促”的工作新举措,切实抓好当前小春田间管理和大春备耕工作。

(一)抓小春田间管理不放松,促小春粮油平衡生长。2011年,在雨水调匀、土壤墒情有利的条件下,整个小春生产进展顺利,小春作物苗架长势总体正常。从田间长势看,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正值营养生长阶段转向生殖阶段,是小春作物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根据小春作物生长发育进程,因地制宜,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户抓好以追施肥水、防治病虫害为重点的田间管理,促进小春粮油平衡生长,为夺取小春作物生产持续丰收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春耕农资供应,促农业生产安全高效。春耕期间是全年用种、用肥、用药、用电(油)的高峰期,各级农牧业、水务、供销、电力、石油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调运和水、电(油)资源调度,保障春耕备耕需要。针对“两杂”种子及其他农资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开展以“两杂”种子和化肥为重点的农资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春灌提水用电(油)优惠政策、农资价格调控政策和杂交水稻种子执行限价政策,依法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种子价格和突破最高限价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三)抓农业保险早安排,促农民早吃“定心丸”。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发,为防御极端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农牧业、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及早安排农业政策性保险相关工作,为农业生产筑起保护屏障。

(四)抓科学技术早培训,促农民科学种田上新水平。各级农牧业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春耕农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和新农村建设,以科技下乡、科技赶场等多种方式开展农业技术宣传与培训,普及农业实用新技术。各涉农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着力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一代农业劳动者,不断提高科技种田水平。

(五)抓高产创建早落实,促农作物单产上新台阶。各级农牧业部门要以高产创建为抓手,通过广泛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以项目为载体,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继续抓好60万亩优质中稻+再生稻、35万亩套作大豆、20万亩玉米黑膜覆盖标准化栽培技术、30万亩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100万亩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的推广运用,以科技示范为样板,带动大面积生产,不断增强粮食生产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春耕生产投入

各级涉农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继续抓好支农资金及项目整合,保障支农资金投入不减少,增速不降低。各项支农资金要做到早安排、早到位,为春耕备耕工作、农业项目实施和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通过规划及涉农项目整合引导,促进社会民间资金投资农业,增强农业资金集结度,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春耕备耕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工作检查督促,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合力推进春耕备耕工作。为服务好基层,市政府决定立即由市级涉农部门组成6个春耕备耕工作组,分赴各区县,督促指导当地抓好春耕备耕工作。市农工办重点联系沿滩区,市农牧业局重点联系富顺县,市水务局重点联系荣县,市林业局重点联系贡井区,市畜牧局重点联系大安区,市气象局重点联系自流井区。各区县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深入乡镇、村、组开展工作。市级春耕备耕工作组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惠农强农政策宣传、春耕备耕措施落实及春耕备耕资金落实情况,总结宣传好的典型,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市级春耕备耕工作组在督促指导当地抓好春耕备耕工作期间,于每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工办报告情况。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