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2〕2 号
颁布日期:2012-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

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

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

发〔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

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

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

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

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

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

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

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

规范;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

指导本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各预算

单位主管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

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

资金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

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

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

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

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

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监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其开展工

作。

第三章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

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

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

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对社会、

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全市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

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

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各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

的产出和效果,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编报。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年初申报部门预算时,应按

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

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

和时效;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

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

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

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

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

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

证,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

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对不符合

相关要求的,退回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

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

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

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

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

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

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

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

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

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

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

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

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

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

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

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

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

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

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

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

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

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

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

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

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

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

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

--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工作重点和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

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

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

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

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

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

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

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

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

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

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

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

执行。

第七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

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

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

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

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

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

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

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

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

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

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级财政项

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07〕101号)

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