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当前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09〕15 号
颁布日期:2009-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津政办发〔2009〕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当前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

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以下简称

《通知》)和全市“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动员大会精神,

切实保证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经

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保

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的重要政策载体,是帮助企业解决

资金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

径,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实施政

府服务大提速的实际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

30条措施对当前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30条措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

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尽职尽责,促进工作作风大转

变、服务水平大提高、发展环境大改善,形成齐心协力、共克时

艰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相关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

能,立即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为了便于各项政策

落到实处,现对《通知》中30条措施的责任落实进行明确。

(一)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

科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负责)

(二)积极筹措企业发展资金。(市国资委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市科委负责)

(四)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市经委负责)

(五)扶持郊区企业发展。(市农委负责)

(六)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市商务委负责)

(七)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市旅游局负责)

(九)扩大市场份额。(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及

有关部门负责)

(十)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市建委和市环保

局负责)

(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和人

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程。(市金融办负责)

(十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

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直接融资。(市金融办会同天津

证监局和天津产权产易中心负责)

(十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十七)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

责)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市劳动保

障局负责)

(十九)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局负

责)

(二十)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扩大市场主体。(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放宽经营范围。(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三)鼓励组合出资。(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五)提高通关效率。(天津海关和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六)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

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

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

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减少行政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市财政局和市物

价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负总责,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选派得力干部,专人负

责。各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各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落实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

职能,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搞好跟踪服务,及时总结经验。要提

高工作效率,着力解决企业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

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反馈进度和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

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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