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老党员 老干部 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老党员 老干部 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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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3〕2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激励农牧民(社区居民,下同)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以下简称“三老”人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农牧区和谐稳定。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区“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现通知如下:
一、老党员补助标准:1959年3月20日(含)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1965年9月1日以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党龄满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牧民党员,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老干部补助标准:1959年3月20日(含)前担任乡(镇)干部,满1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含社区居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或累计满10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三、老劳模补助标准。国家级劳模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省部级劳模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提高我区“三老”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达。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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