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阿行办发〔2015〕29号
颁布日期:2015-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已经行署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0日

阿勒泰地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确保地区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的原则,促进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高效运转,确保地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是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要做到交办明确清晰,督办坚决有力,督查深入细致,反馈及时准确。

第四条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对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行署督查室承担政府系统综合督办检查工作和对县(市)、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检查职能。县(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系统的督办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工作联系渠道,构建便捷、畅通、高效的督办检查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七条政府系统督查督办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地区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上级和地区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二)上级和地区行署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三)上级和地区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四)上级和地区行署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

(五)职责赋予的其他督办检查事项。

第八条上级和地区行署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及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讲话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确定。由督查机构进行分解立项,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和承办、协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后,提交地区行署主管领导审定后,以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二)督办检查。督促各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通过公文、电话等形式实施督办检查。对带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三)综合反馈。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督查机构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2.对上级和地区行署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每月最后1周报告1次进展情况,每年11月10日前报告总体落实情况。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报综合报告。4.督查机构对承办部门(单位)反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汇总,向地区行署报告。

第九条上级和地区行署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确定。1.上级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按地区行署领导提出的办理意见,由督查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经地区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同意后,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2.地区行署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按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的意见确定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按批示和交办事项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3.地区行署其他领导批示和交办涉及重要工作事项,按领导提出的意见,经地区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后,由督查机构编号登记,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

(二)交办落实。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列为一般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报告办理情况。

(三)督办检查。督查机构适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立即催办承办部门(单位)上报办理情况;对经催办仍不按要求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报告结果。督查机构对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报地区行署领导阅批。

第十条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文格式不规范的,督查机构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督查机构对督查事项形成的报告,需要呈报上级政府的,由地区行署主要领导签发后呈报。

第十二条督办检查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督查机构定期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或上级和行署领导批示、指示,督查机构要确定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落实。

(三)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落实有困难的工作任务,督查机构可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四)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解决;督查机构难以协调的,应及时向地区行署有关领导报告,提请领导协调。

(五)实地督查。对重点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人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针对性地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抓好督查和综合反馈工作。

(六)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行署督查机构可与地委督查机构或会同行署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明确交办事项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逐级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对重要决策、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保证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接受督查任务的牵头或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负责召集协办部门(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要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督查机构采取不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通报会等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交流督查督办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意见。同时,每年对承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对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视情况进行领导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流程图

http://www.xjalt.gov.cn/info/egovinfo/gkxx/xxgklmzlnry/DD001-9000-2015-00033.htm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