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地区教育系统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地区教育系统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地区教育系统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地区教育系统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地区教育局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区人事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学校范围及教师岗位

定向招聘教师学校的范围限于地区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重点是边远贫困乡(镇)、村中小学以及规划长期保留的教学点。

定向招聘的教师以边远村级小学及教学点为主,适当考虑条件艰苦的乡(镇)学校。具体岗位由县(市)根据农村学校空编或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据实申报,地区、自治区逐级严格审核确定。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乡(镇)、村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岗不在编教师。

(二)招聘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条件艰苦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3.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4.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5.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招聘办法

(一)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采取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办法组织实施,即: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前提下,组织对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以上,且仍然在教学岗位工作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的实践经验、实际教学能力,同时要考虑学生和家长的认可程度以及曾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等因素。考核工作由地区组织,以县(市)为单位实施。

对符合招聘条件、且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转为正式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予以辞退。

对符合招聘条件、但未通过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给予1年过渡期,并提供必要培训,经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二)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教学年限5年以下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必须先参加由地区组织的从事教学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的,允许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年限累计满5年后,可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经离职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从事教学资格考试,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三)由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暂不纳入此次招聘考核范围。由地区组织对这部分教师进行统一专项考试,考试通过后先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在岗不在编教师,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的,可以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代课教师,对这部分代课教师可以安排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四)县(市)教育、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新增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有关规定,为定向招聘教师办理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教师在所招聘岗位工作不得少于6年,受聘期间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招聘岗位。根据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范围,地区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农村教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定需要定向招聘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岗位设置重点要向边远艰苦乡(镇)、村学校倾斜,将胜任工作、素质好,长期在农村学校,特别是在边远艰苦地区学校工作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吸纳到教师队伍中。

(二)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要严格甄别县(市)统一招聘与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身份,并分类编制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同时在所在学校、村、乡(镇)、县(市)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从事教学的经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五部门公章,以县(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上报地区,由地区以正式文件将确认后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五、政策保障

(一)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定向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超编的,报自治区编制部门通过储备编制解决。

(二)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三)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0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地区成立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有关部门定向招聘工作。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根据本方案,落实各项招聘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各县(市)要加强对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宣传教育,讲清政策,做到顾全大局,理性参与,使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对于定向招聘过程中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做到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同时,对于被辞退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岗不在编教师的核定、招聘岗位确定、招聘考核办法、聘用名单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实行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加强对定向招聘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做到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临时顶补增加等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制度,形成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各县(市)要规范农村中小学进人程序,形成农村教师正常补充机制。今后,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不得再聘用新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对于违反规定继续聘用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及产生新的在岗不在编教师问题的县(市),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方案由地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地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巴合提别克·额合提巴尔(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姚永利(地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阿依恒·阿斯勒汗(地区教育局局长)

李继生(地区纪检委执法室主任)

于彩云(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罗新(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振立(地区人事局副局长)

范剑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南川(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建勇(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巴合提·斯拉木(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吴南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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