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博州政发〔2013〕61号
颁布日期:2013-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2日

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简政放权,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为自治州实现两大历史任务,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

二、基本目标

根据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照国家、自治区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梳理、清理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对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承接、过渡和配套工作。

三、基本原则

㈠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并经政府审查确认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将行政审批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㈡合理原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和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有利于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效能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配置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

㈣公开原则。经审查确认、取消、调整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障行政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

㈤监督原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要加强自查、督查,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监督机制。政府法制、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㈥责任原则。坚持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法治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四、工作任务

㈠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前监管措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除行政许可事项外,针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所有产生实质性拘束力的事前监管措施。重点对投资、社会管理领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履行行政职责所要求的审批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特定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的审批事项,暂不列为本次清理范围。如人员调动、职务任免、人事录用、离休退休、工资管理、内部资产(资金)管理和刑事侦查、边防安检等。

清理要求: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⒈加大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力度,重点是下放投资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下级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机关作程序性审批的;不需要审批机关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属于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社会投资项目的;其他可以下放实施层级的。

⒉取消违反合法原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违法设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投资经营审批,以及颁证、批件、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评审、审核、签章、登记、核准、备案、准销证、准运证等。

㈡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行为。建立“未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实施任何行政审批事项”的长效机制。建立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督查、指导有关部门明示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兑现时效承诺、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行政责任。

㈢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组织办理并据此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的项目。

㈣建立健全后续监督措施。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暂缓实施、下放、转交、调整为事后监管等后续监督措施,避免管理“真空”,防止权责脱节,杜绝监管缺位。

㈤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打造管理规范、办理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㈥完善配套制度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部门行政审批权,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扶持机制,健全监管体制。

五、职责分工

㈠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负责,全面清理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按要求报送清理结果和改革建议。凡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基础上绘制审批流程图一并报送。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关联审批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㈡审查确认。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改革建议、审批流程图等进行综合审查。所有清理结果及改革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㈢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告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审查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并向社会公告。

㈣规范、创新服务方式。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牵头,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参与,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运作程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效果等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行全程监控。

㈤优化行政职能配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到部门“三定规定”中。

㈥培育、规范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相关部门配合,培育、规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监管机制,明确职能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㈦加强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机构负责,政府法制、政务公开、财政、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协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细化考评标准,明确奖惩措施。

六、实施步骤

㈠认真组织开展自治州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3年)。

⒈部门自查阶段(7月20日前完成)。州政府各部门根据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博州政法字﹝2013﹞5号)要求,已于5月15日完成自查、上报工作。州政府各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再通过“回头看”形式认真核查,确保不遗漏、不错报,并将A、B表(见博州政法字﹝2013﹞5号文件)于7月20日前上报州政府法制办。

⒉研究审定阶段(8月底前完成)。由州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分类研究确定改革措施,提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审核、研究、提出改革措施方案期间,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对争议、分歧较大的,提出意见,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⒊公告实施阶段(10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实施、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⒋规范优化阶段(12月底前完成)。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加快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全程监管和督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布取消、暂缓实施、转交和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㈡巩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4年—2015年)。

⒈研究、探索和建立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和事后备案、检查、督查、稽查、处罚等各项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⒉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公共资源集中交易,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高信息化利用水平,建设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政务公开为一体的综合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州、县、乡三级行政服务中心体系。

⒊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健全审批全程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定期评价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备案监督和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

⒋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照“职权法定、责任法定”的原则,调整部门“三定规定”,推进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

⒌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整体推进。协调指导各县市及其所属部门做好承接、过渡和配套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实施步骤,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成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七、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统一领导、协调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审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继续实施或者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确定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㈡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有关行政机关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

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认真负责地担当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采取走访、座谈等有效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强化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㈢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虎头蛇尾”,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将行政审批事项分解、拆解或者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

政府法制、监察、财政、发展改革、政务公开、机构编制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为。要加强《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㈣加强作风建设。各县市、各部门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要改进工作作风,创建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的新体制,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全面提高服务窗口的工作效能,推行工作职能AB制,确保工作岗位零缺位。

附件: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奥曲尔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王志军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成员:奥努力特自治州政府秘书长

狄永江自治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袁秉轶自治州政府副秘书长

胡彬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汤毅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赵德强自治州监察局局长

都兴文自治州编办主任

郭双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邢杰自治州政府办公室调研员、法制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狄永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胡彬、汤毅、赵德强、邢杰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承担办公室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㈠统一领导、协调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㈡审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保留或者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㈢研究、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㈠负责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业务工作;

㈡承担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等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具体事务;

㈢指导、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㈣及时掌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

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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