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3〕70号
颁布日期:2013-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7日

自治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4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力度,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实现我州“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㈠严查并纠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各类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⒈各县市(口岸)要在今年四月份开展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整改,严肃查处,挂牌督办。

⒉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小炼油”、“小炼铁”、“小塑料”等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保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办理环保手续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⒊对辖区内所有已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久拖不验、试生产期限已满,但未经验收或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环保验收的违法生产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㈡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以及废水污染地下水环境违法问题。

⒈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

⒉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渗坑、自然沟、农用排水渠排放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特大水污染事故或有重大水污染隐患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⒊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建设及运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偷排、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㈢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皮革鞣制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⒈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限期完成重金属排放企业厂区周围土壤及水体的监测评估,开展污染整治。

⒉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㈣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⒈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废水排放去向;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⒉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督促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是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环保、发改、经信、国资、监察、司法、住建、国土、工商、安监部门和金融、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㈡联合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县市(口岸)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州直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要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各县市(口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㈢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公开点名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责令停工停产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停贷、停电、停水。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㈣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案件等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8月初)

各县市(口岸)均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上旬至9月5日)

各县市(口岸)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约谈一批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督查阶段(9月6日至25日)

各县市(口岸)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㈣整改阶段(9月26日至10月25日)

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督查结果,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㈤总结阶段(10月26日至11月5日)

11月5日前,各县市(口岸)完成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州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苗欣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高远涛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成员:苏德玛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叶尔肯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

那生巴特自治州国资委副主任

其格加甫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

张开福自治州司法局副局长

刘军自治州住建局副局长

达拉自治州国土局副局长

李其正自治州安监局副局长

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张天虎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缪启明博尔塔拉银监局监管调研员

王振平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组成人员如下:主任: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张虎生自治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龚坚艰自治州环境监测站站长

王亭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和信息通报。联系员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于8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凯、李震,联系电话:0909—6281408,传真:0909—6281408、6281406,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相关任务;约谈工作不力单位的负责人,督办重点案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办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拟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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