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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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40号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地区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机制。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要深刻领会国务院、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专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要明确专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突出监管重点,扎实开展专项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一步落实专项工作措施和监管责任,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督查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二)加强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三)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信息报送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严打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一般不要未经沟通自行对外发布案件查处信息,避免被负面利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惑。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送工作信息,并于每周三上午12时(北京时间)前将信息报送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联系人:蔡邦俊,联系电话:0901—6239789(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工作部署,在前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自验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开展专项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来。
地区将于近期派出两个督查组,对县(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组:督查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
组长:冯建国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暴继敏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曹璐地区质监局质量监督科副科长
许志强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负责人
(地区工商局、卫生局各安排一辆车)
第二组:督查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县
组长:康冬平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成员:叶尔肯·木力克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刘永清地区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
尹国波地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各安排一辆车)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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