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09]109号
颁布日期:2009-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语委各成员单位:

今年9月13—19日是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扎实做好推普周各项工作,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现将自治区《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新语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推普周期间,地区语委各成员单位要在本单位院内、外悬挂宣传横幅(横幅内容由地区语委办提供);地区广播电视局要做好推普周新闻报道并制作播出有关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公益广告;《塔城日报》要发表一篇推普文章并及时发布推普周活动新闻。

二、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和开展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并于2009年9月18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地区语委办。

联系人:艾肯、巴努

电话:0901—6230083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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