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保政办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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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6号),为切实抓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问责的条件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党政干部问责办法》和《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行政问责调查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连续7天内,乡镇(街道)发生森林火灾2起以上、县区(园区)发生森林火灾4起以上以及乡镇(街道)发现非连续卫星热点(不含经批准的计划烧除和生产性用火)4个以上、县区(园区)发现非连续卫星热点(不含经批准的计划烧除和生产性用火)10个以上的。
(二)火源检查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入山人员、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重点林区引发森林火灾的。
(三)乡镇(街道)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县区(园区)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40公顷,或者造成重要设施、村寨严重损害,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四)乡镇(街道)1次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县区(园区)1次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的。
(五)行政区划结合部发生火灾后双方推诿扯皮贻误灭火战机酿成严重后果的。
(六)火场清守人员擅自撤离火场导致死灰复燃的。
(七)边境县因处置不当导致境外火烧入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故意瞒报、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的。
以上火灾起数、卫星热点个数、森林受害面积公顷数、伤亡人数均含本数。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
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于每年森林防火期统筹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园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督查组将及时把有关不作为、慢作为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问责。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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