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3个办法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3个办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保政办发〔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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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3个办法的意见
保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业开发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全市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推进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整顿工作。保持高压态势,防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六乱”反弹。针对勘查、开发、转让、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手段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二是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全市一盘棋”、“市内资源市内加工”、“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做大做强”的原则,加快资源整合。抓住当前矿产品价格下行的有利时机,采取法律、行政、市场和纪律的手段,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加大对勘查优势企业和当地培育、引进的深加工大企业、大集团的扶持力度,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以提高资源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利用水平。在整合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并注意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平稳有序推进。视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整合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可由深加工企业采取收购、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也可采取“分散开采、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方式,大力引导无深加工的矿山企业,将其所产原矿产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供给市内深加工企业,由深加工企业与未搞深加工企业合作,形成采选冶一体化的稳定的原矿供给格局;将空白区块探矿权、采矿权优先配置给市内深加工企业;对可采储量及开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小型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合和重组,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能力过小、浪费矿产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市矿产资源整合要求的勘查或开采项目,审批(初审)时不得同意办理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二、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县(区)级初审是矿业权审批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初审)。一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法》规定,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初审)矿业权,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增设审批(初审)环节;二是对越权、违规审批(初审)授予矿业权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是严格界定和规范各类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政策界限、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四是除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对探矿权、采矿权签订相关协议及设置其他条件。要通过矿业权审批(初审)的严格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是《办法》的精髓,是防止矿产资源这一国有资产流失,促使矿业权人珍惜矿产资源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大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力度,引入市场机制,改革传统的以行政授予为主的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使用方式,逐步建立完善的矿业权市场。一是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及时掌握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严禁炒作矿业权,依法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二是全市范围内新设34种矿产探矿权、硅石及砂石类采矿权,均要采取有偿出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矿业权,严格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对其他不宜公开出让的矿业权、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权或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按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为当地深加工大企业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但企业必须缴纳相关保证金及作出相应的承诺;为招商引资大企业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为配合资源整合及经济发展布局的勘查区要积极向省申请以委托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三是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工作,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要开展矿山企业经营统计分析工作,在准确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后,如实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防止漏征、少征。四是加强持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依法定额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五是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实施力度,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四、抓紧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发挥规划“龙头”作用
认真编制和实施好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对于解决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勘查相对滞后、部分地区开发秩序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增强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开发利用,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把规划编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制委员会,落实人员和经费,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确保年内完成市、县(区)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任务。
五、制定和出台《保山市矿业权配置申办条件》,规范矿业权配置
矿业权配置是矿产资源开发及管理的关键环节。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矿业权配置不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矿业权配置,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省人民政府3个《办法》的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出台《保山市矿业权配置申办条件》。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没有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要责令矿业权人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对申请延续、变更和转让矿权的矿山企业,要对其保有储量、安全准入、依法开采、依法缴纳税费等情况严格审查。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防范和制止违法勘查开采及违法转让矿权等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违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渎职责任;要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健康发展。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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