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5〕2号
颁布日期:2015-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控制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指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依据法律、法规等确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动态管理、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公开、公正、便民、效能、廉洁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动态管理、有效监督。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要紧紧围绕确权、履权、治权、放权、督权开展工作。精简事项要紧扣“减”和“放”,流程再造要紧扣“破”和“立”,简政放权要紧扣“变”和“创”,职能转变要紧扣“疏”和“治”,监督检查要紧扣“严”和“实”。

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有关机关主要职责。

机构编制机关是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核查、日常管理、动态管理、评估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调整、更新、公布等的审核工作。

政府法制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核查、日常管理、动态管理、评估管理等工作,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事项编码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编码,编制目录要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事项代码、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承诺时限等内容,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与编制目录一致。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实施、评估和监督等要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第八条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省级目录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纳入实施地的目录管理。

第九条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行政机关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和《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代码、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审批流程等内容,办事指南要与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第十条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双通道”和“三带”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指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到位、行政审批权限到位。“双通道”指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三带”指行政机关领导要轮流到政务服务中心值班,实行“领导带班、领导带办、领导带批”制度。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行政机关要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法定时限多于3天的,承诺时限要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审批法定时限少于或者等于3天的,承诺时限按法定时限实行。

第三章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主要指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指法律法规新设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承接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指行政审批事项完全取消,或者部分取消。

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指行政审批事项完全下放,或者部分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指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审批类别、内容和要素,或者拆分、整合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情形。

(一)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上级行政机关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情形:法定设定依据已经废止的;上级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情形: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能够实施,便于操作,且更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

(四)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情形:法定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的,要相应调整;行政机关职能划转,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多个环节审批且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要调整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审批类别的,要依法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和要素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整合的行政审批事项拆分后更利于操作,更方便审批对象办理的,要拆分行政审批事项;同一行政机关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的,要整合行政审批事项。

(五)其他予以增加、取消、下放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程序。

行政机关拟增加、取消、下放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在有关依据正式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机关提交《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报表》;同级机构编制机关在收到《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同级政府法制机关共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同级机构编制机关会同行政机关更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中的事项,并同步到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上。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和要素作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提交同级机构编制机关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机关审核通过后同步更新到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或者调整后,要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及时公开增加、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和内容。行政审批事项主要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以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以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增加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增加、取消、下放或者调整。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或者调整后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或者调整后的后续监管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严格依法监管社会组织,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四章行政审批事项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指行政机关、机构编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要对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实施满2年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指定有关机构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把行政审批事项评估作为机构编制督查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评估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评估报告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机关提出事项评估、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意见建议,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主要监督检查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负主体责任。机构编制机关牵头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各监督检查机关的工作,主要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作为机构编制督查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代码、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的方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以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为平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机关每月到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每月登陆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网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机构编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机关沟通协调并研究解决。

建立机构编制机关牵头,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机关联动监督检查机制,经常性对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并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畅通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监督渠道。利用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监督投诉栏目,开展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意见建议等业务。利用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公开公示栏目,公开公示审批目录、办事指南和政策法规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的举报和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机关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要依法核实处理,必要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条行政审批的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报表

http://www.dali.gov.cn/image20010518/3629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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