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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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1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1〕249号)精神,为做好我州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了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安置政策作出了调整改革,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主要内容有: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完善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放宽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建立了对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用人单位的处罚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高标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费和适当工作经费,强化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三、确保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退役士兵思想行为特点和变化规律,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组织进行有关深化军队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等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大力弘扬我军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对待进退去留,自觉服从部队需要。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2011年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政策,2010年(含)之前入伍且2011年(含)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确保新老政策无缝对接。
1.对于选择执行新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积极扶持其就业创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促进就业的要求,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把退役士兵短期培训纳入全州就业再就业培训范围,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努力探索通过提升退役士兵综合素质、促进就业的新途径。根据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有关规定,完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信息系统,完善退役士兵跟踪调查反馈服务机制、人事代理制度,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
2.对选择执行新政策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民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4月20日前下达。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在计划岗位内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聘)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工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3.对选择执行老政策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和工作规程,做好档案审查、计划编制、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张榜公示、择优选岗等重点工作,严肃纪律、规范考试考核程序,对以假立功、假伤残、假职业资格等方式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安置资格。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补助政策,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级统一制定。全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必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8月31日前完成总结、检查、验收工作。
(三)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今年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开局之年,新老政策交替,安置任务艰巨。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州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要强化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根据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实际情况,合理下达安置岗位,切实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教育培训等有关经费的落实。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完成州、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复员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确保省、州、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圆满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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