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市第八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政发〔2016〕14号
颁布日期:2016-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市第八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发〔2016〕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命名台州市为第二批省级生态市,命名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瓯海区、东阳市、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路桥区为第八批省级生态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省级生态市和生态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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