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决定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总体目标,以“拆违、规范、提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
二、整治范围
越城区(含三个镇和五个街道)、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不符合整治规划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的类型包括:大型高立柱广告,大型屋顶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立杆型广告,底座型广告,依附于交通设施、通信设施、路灯杆的广告,临时性围墙广告等。
四、整治原则
(一)依法严管。对未经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二)尊重历史。有关部门设置或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的予以保留或按要求提档;不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和设置指引原则的,予以拆除,其中对出让(租)时间未到期的户外广告允许在出让(租)期满后予以拆除,但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底。
(三)分区管控。对市区分为环城河以内、环城河至二环路之间、二环线以外进行分区管控。
1.环城河以内区域。
(1)禁止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独立设置户外广告。
(2)禁止依附于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3)禁止在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指路牌、宣传牌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4)禁止在居住区内设置户外广告。
(5)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6)禁止因设置户外广告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7)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屋顶广告和大型支架广告,但具有美化城市景观作用的允许保留。
(8)禁止在河流水域及绿地(除广场和环城河沿岸等重要节点)内独立设置户外广告。
(9)禁止在建筑退让空间内独立设置户外广告。
(10)允许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电话亭等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但不得在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11)允许在施工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和宣传本项目的广告。
2.环城河至二环路之间区域。
第(1)-(6)条同环城河以内区域。
(7)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屋顶广告数量。
允许在二环路和中兴大道沿线设置高立柱广告。高立柱广告与道路红线、建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倒杆距离,保证道路及两侧建筑物安全;单侧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0米,连续设置的,应保持间距相等;交通枢纽及立交桥周围数量不得超过4块。
允许在对建筑工地围合,或者用于遮挡环境、风貌较差的地段设置大型支架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与周边建筑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1倍。
允许在24米(含24米)高度以下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24米高度以上的建筑物只能设置建筑物标识。不得在坡屋顶建筑、高层建筑、居住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屋顶广告。
(8)严格控制在河流水域及绿地内独立设置户外广告。
(9)严格控制建筑退让空间,在符合规划又不妨碍公共利益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第(10)、(11)条同环城河以内区域。
3.二环线以外区域。
在考虑地理位置、功能定位、建筑形式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规划,参照老城区、环城河至二环路之间区域的户外广告整治规划原则,另行制订本区域的具体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数量。
(四)安全协调。充分考虑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质量牢固、安全可靠;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统一规划,不破坏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形象,做到自然、协调。
五、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局承担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编制越城片区及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整治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区块户外广告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部署落实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
(三)城管执法、工商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中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协助有关户外广告整治的责任主体做好道路、绿地、公路、河道等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整治工作。
(五)有关户外广告的权属单位(部门)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在有关责任主体统一部署下,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户外广告的拆除、改造等工作。
六、整治方法
(一)自拆与强拆相结合。按照户外广告整治规划,由责任主体督促户外广告权属单位自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拆除与整改相结合。对基本符合户外广告整治规划要求,对城市景观起到美化作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改。
(三)整治与美化相结合。户外广告实施拆除造成建筑立面破损、道路绿化损坏的,由责任单位同步做好建筑立面的美化及复绿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调研阶段(2013年5月15日-6月5日)。由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制定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二)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6月6日-6月25日)。各责任主体开展户外广告现状情况调查,编制整治规划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其中越城片区主要道路的整治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6日-10月25日)。各责任主体牵头开展区域内户外广告整治;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6日-10月31日)。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户外广告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和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整治的组织工作。
(二)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意义,宣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形成群众理解支持的良好氛围。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规划方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此次整治工作。
(三)完善机制,创新管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继续保持严管态势,不断加大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力度。市规划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机制的研究,按照“规划指引、集中经营、统一监管”的原则,拟定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报市政府决策。
附件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钟洪江
副组长:邹欢昂市政府
金百富市规划局
成员:马立远市委宣传部
潘和忠市公安局
蔡文良市财政局
张晓冬市建设局
徐勇市规划局
汤加民市交通运输局
朱旭界市城管执法局
杨志敏市法制办
沈长荣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张永春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戴红军镜湖新区管委会
章行舟市工商局
丁忠平越城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金百富兼任办公室主任。原绍兴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绍政办发〔2010〕68号)同时撤销。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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