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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政发〔2012〕63号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政发〔2012〕63号文件的通知
温政发〔201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6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执行以来,对稳定我市外贸增长、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有关按出口实绩返还规费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内容不相符合,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的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2〕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删去《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有关按出口实绩返还规费的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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