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发(2009)21号
颁布日期:2009-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规定。

一、议题的酝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单位事先必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对议题中有些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附相关单位意见和主要负责人签字。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二、提请的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审核,对意见不尽一致的内容,会前要召集相关单位再作沟通、磋商、协调。经审核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方案,报市长审定。

三、材料的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时间确定以后,议题提请单位要及时提供文字汇报材料、议题说明或多媒体音像资料。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议题说明主要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的问题等内容。相关材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分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审阅,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会议的召开。议题汇报及列席会议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可由提请单位的分管领导汇报。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会议列席单位原则上也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按规定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并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

五、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后,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相关议题内容的具体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尽快形成会议纪要;对应印发的文件,要抓紧修改完善予以印发;对应向社会公开的会议内容,要组织搞好宣传报道。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各有关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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