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4〕1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旗升挂和国徽悬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国旗法》、《国徽法》对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一)我市范围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1、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2、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3、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和县(区)、乡镇(街道办)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4、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5、军事机关、军事营区、公安执勤船舶、民用船舶等,按中央军委、公安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

6、大力提倡市和县(区)、街道办、乡镇党委和行政机关的礼堂、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淮单位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

(二)我市应当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悬挂国徽。

2、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室,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二、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从市容整齐、严肃、美观考虑,市区马路、街巷两旁应统一规范地插挂国旗,同一条马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一般在大马路旁的单位用3号旗,在街巷内的单位、楼院用4号旗;插挂国旗的不锈钢旗杆或竹杆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60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

3、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4、户内悬挂国旗的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中央),遇有国际性集会,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5、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1)100厘米;(2)80厘米;(3)60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以上办法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管理,特别是对城市主要街区和道路沿街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不符合要求的国旗,要限期更换符合标准的国旗,不应悬挂国徽的单位或场所,要立即纠正。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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