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发〔2003〕152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02〕26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税务审核后,均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二、继续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务型企业、社区服务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宿发〔2002〕26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要确保预算安排资金到位,保证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但要调整使用方向,与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在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等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摸清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情况,按照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审核汇总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情况,及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自接到申请10日内对有关单位申报的补贴对象、标准和金额进行审核确定,并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自2003年9月11日起,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全面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结束。要简化《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及时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
五、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予以据实贴息。
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务型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对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部分国有企业已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达到宿发〔2002〕2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尽快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发放业务。各县、区财政要尽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县(区)按不少于200万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明确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简化操作程序,放宽担保条件,加快贷款发放。宿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签章后,由中国银行宿迁支行承贷。
九、加快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宿发〔2002〕26号、宿政发〔2003〕93号、宿政发〔2003〕123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关于尽快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意见》(宿劳社发〔2003〕57号)等文件的要求,于11月底前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督查,帮助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基础资料和台帐,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在各自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要将再就业优惠政策制作成广告牌,在各类市场公布。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登记台帐,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十一、市、县(区)均要建立由政府办、劳动保障、财政、发展计划、经贸、宣传、教育、监察、公安、民政、建设、城管、编办、统计、工商、国税、地税、信访、人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在市、县(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落实。对不按规定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适时进行督查,确保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宿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职责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宿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职责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
(二)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城管局、编办、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负责具体事务的磋商和联络工作。
(四)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每次召开前,由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有关会议精神;
2.分析全市再就业形势,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3.讨论确定年度再就业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有关工作安排;
4.分析研究再就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5.其他需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拟讨论文件送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对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各成员单位同意,上报市政府。如遇有分歧,由召集人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单位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
(七)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纪要稿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印送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八)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再就业工作信息数据库和文件资料档案,编印工作手册,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的目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定期检查督办,对各县、区就业再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综合负责和管理就业再就业工作;协助市政府制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就业再就业统计及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的统计;承担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
将就业再就业宣传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先进典型;指导新闻媒体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协调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查处。
市教育局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职中在校生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市信访局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文件精神,认真宣传中央、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来信来访,特别是集体上访;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过细的思想疏导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按照信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市建设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市城管局
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在非正规就业、户外广告设置、门头招牌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免收所有费用。
市统计局
综合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的业务指导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具体负责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控制企业批量裁员;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企业经营发展同步考虑;引导支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发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市公安局
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稳定工作;在维护户籍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员管理,实行人员资源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
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满足再就业需要;对再就业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和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服务大厅、各类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栏,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在基层落实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收费的政策;负责做好城镇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宿迁中心支行
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操作程序,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市总工会
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市妇联
组织各级妇联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女工进行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
团市委
组织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兴业领头人”活动,通过组织培训,提高下岗失业青年的就业技能,引导下岗失业青年自主创业,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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