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0-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号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管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劳务活动,打击非法劳务交易,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四平市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一切从事劳务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监察工作由市、县两级就业服务局实施。

第四条劳务监察人员凭市劳动局签发的《吉林省劳务监察证》,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数字、资料和情况。

第五条劳务监察内容包括:临时工用工计划及其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用工管理费的上缴情况;劳动力资源、来源情况;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情况;使用城镇劳动力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情况;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办理《劳务许可证》。

(一)未经当地劳动局批准私自使用劳动力的。

(二)未经当地劳动局批准,私自向用工单位和个体户提供劳务的。

(三)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没有领取《劳务许可证》的。

(四)使用童工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劳务许可证》的。

(六)瞒报用工人数、伪造、涂改、转借或冒名顶替使用各种批准证件的。

第七条对没有办理《劳务许可证》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工商管理部门予办理《营业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拒付工资、奖金和结算工程款,公安部门缴销其暂住证。

第八条劳务监察人员要为政清廉,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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